【注释】 29 如承包合同(
民法通则第
27条、
80条、
81条)、合夥协议(31条)、联营协议(51条—53条)、合同(72条2款、
89条、
106条、
107条,111条—116条),涉外合同(145条)。此外,与合同有关的如保证、抵押、定金等(89条)、借贷(90条)、合同权义之转移(91条)、企业法人合并、分立(44条)等等。
30 “《
民法通则》评析”,载于李静冰编《民法的体系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教材,1991年版,251页。
31 “正确阐述《
民法通则》以建立我国的民法学”,载林亨元主编《民法与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201页—202页。
32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有物权行为”,《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262页。
33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568页。
34 粱慧星,前引文。其实,此处的合同完全有足够的空间解释为“转让合同(协议)”,从而在所有权的取得方面承认物权合同的存在。
35 徐开墅等著《
民法通则概论》,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109页。值得一提的是,该书中认为“狭义的合同则专指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相互为对立的意思表示而合意一致的行为,所以也称为债权债务合同”(同书172页)。
36 佟柔编著《民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101页。
37 孙亚明主编《
民法通则要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76页。
38 顾昂然,《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57页。
39 江平、张佩霖,《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240页。
40 《徐开墅民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18页。
41 有意思的是,2001年第二次修正后的《
商标法》第
39条有两处重要的改动。“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1款)。“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2款)。
42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第二次修正后的《
专利法》第
10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款)。
43 记名股份、记名债券以背书交付而为转让时,性质上为背书人(为原持券人、转让人)之单方法律行见见江平、方流芳,《新编
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196页。
44 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
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81页
45 上揭书,227页。
46 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51页。
47 田山辉明著,陆庆胜译《物权法》(增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03页—104页;我妻荣,有泉亨,《日本物权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202页—203页。但在中国现行法上并没有“善意取得”这样的制度安排。
48 末永敏和,前揭书,94页。
49 2001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5条规定:非为著作权财产整体转让,而为其中各项具体的利用权转让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方式;(五)违约责任;……”。同法第53条还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显然,立法者将著作权转让合同理解为“债权合同”,而且进一步仅仅理解为“买卖合同”,其对于转让的界定过分狭窄,即使在“债权合同说”下,也是不尽合理的。对这种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的“转让合同”,当然就无人为地强作解释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