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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念重述(二)——以民法通则第85条为中心

  ——1995年1月的试拟稿(即专家建议草案)第2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定”。 
  ——1995年7月13日的试拟稿第2条:“合同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前一稿相比,只是将“当事人”予以具体化而已。 
  ——1996年6月7日的试拟稿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定。”进一步明确合同主体的平等性。 
  ——1997年5月14日的徵求意见稿第2条与1996年6月7日稿相同。 
  ——1998年8月的合同法草案第2条与1997年5月14日稿相同。55 
  ——1998年12月21日的合同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定”。这一改动并非只是措辞上的变化,它实际上表明立法者意识到还存在著“本法所称合同”之外的合同,而且“本法所称合同”未必就等同于《民法通则》第85条中所称的“合同”。 
  ——1999年1月的合同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将“债权债务关系”改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999年3月1日的合同法草案第2条与第四次审议稿的第2条基本相同,只是将公民改为自然人。 
  ——1999年3月14日的合同法草案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转机的出现似乎肇端于王利明教授的一篇论文《合同的概念与合同法的规范物件》,56其中,作者力主“广义合同说”。57我们认为,该文中提出的四项观点是可以赞同的:1.行政合同不宜列入合同法;2.狭义合同说不足取,应采广义合同说;583.合同法总则在一定程度上对新的合同关系具有适用性;4.合同法要贯彻“合同自由”原则。 
  不过,该文中也存在著容易导致混乱的一些提法,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典型的债权合同”与“非典型的债权合同”这对概念。作者未能令人信服地阐明何为“非典型的债权合同”,而作者采“广义合同说”的整个基础全系于此。笔者以为,“非典型的债权合同”的表述反映了王利明教授对民事立法现实的敏锐把握,但同时也反映了他在是否采纳“物权合同”问题上的犹豫不决;另一方面,王教授似乎同时又赋予“非典型权合同”其他的意义,这就是以合同关系是否需要求诸于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的规则作为标准,来区分“典型”与“非典型”。凡是除了债法之外,尚须涉及婚姻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乃至公司法、合夥法等部分规则之适用者,为非典型债权合同;反之,只需单独适用债法(或债权合同法),即足以解决问题的合同关系,属典型的债权合同。事实上,这样的区分是不必要的,而且除了容易招致混乱外,也是毫无实益的。在笔者看来,王教授提及的企业名称的买卖、联营协定、合夥协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自然人的肖像使用合同等所谓“非典型的债权合同”,实在都是真正的、道地的债权合同。另一方面纯粹的买卖合同这种所谓的“典型合同”也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纯粹”的贷款合同也会涉及利率的管制问题。既然“非典型”的也是“典型”的,“典型的”又不“典型”了,那么,以此为基础的论证当然也就不能令人信服了。 
  不过,“广义合同说”的观点很快便产生了影响。在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只是强调指出合同的民事性质和财产性质。59而在同年10月22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对于合同概念的争论便有所反映。如其中提到“一种意见认为,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协定窄了,建议规定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定”。60但法律委员会并不打算接受广义说的观点,“有的委员、地方和部门认为,这里说的债务不限于欠钱还债的债权债务,用债权债务关系的协定来表达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总的看来是比较适宜的,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此不作修改”。61一个月以后,根本性的改变出现了。“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对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表述还是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好。……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62其后,1999年3月13日九届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根据代表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63至此,现行合同法的第二条关于调整范围的规定底定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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