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同概念重述(二)——以民法通则第85条为中心

  综上所述,无记名股票、无记名公司债券(以及无记名票据)的交付转让中,势必包含著一个无记名证券转让的合意,而这一合意性质上绝不是债权合同。因此,在这里,对民法通则85条的合同采债权合同说的学者无法予以合理的说明。然而,如果对民法通则85条的合同采广义说,而同时将民法通则72条2款的合同解释为物权合意,则公司法146条、171条的“交付”中包含的证券所有权转让的合意,在民法通则中便有了现实基础,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可以配合无间。 
  最后,企业名称的转让、专利权的转让以及注册商标的转让,也应理解为准物权合同。假若采债权合同说,即无法理解为什么这些权利的转让合同都不残存履行的问题。 
  2.《合同法》上的合同概念 
  2.1 广义说对《合同法》第2条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72条2款、第89条2项、以及第91条之规定,以及其后的立法实践的发展,对于将《民法通则》第85条的“合同”解释为债权合同的“狭义合同说”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是狭义合同论者无法圆满解答的。因此,有学者将中国民法的合同概念问题再度提出,并主张采用广义合同说。53在他们看来“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则未免将合同的定义限定得过于狭窄。如果合同法采纳了此概念,将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这对于正确理解和解释《民法通则》第85条,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由于其时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而这种观点的主要目的显然是希望扩大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从这一特定目的看来,该观点也有两方面不足:其一,采狭义合同说未必不能保护合同法未为规定的合同。将来许多新的合同,倘若是债权合同,即便不是有名合同,也可以无名合同之地位,名正言顺地受到合同法总则的调整,并准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其二,将许多在德国法上属于物权合同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放入合同法,并不妥当。上述合同若通过解释,纳入《民法通则》第85条的“合同”当中,当属可行。但起草中的合同法毕竟是债权合同法合同法中的绝大部分规定对于上述几种合同并无多少可适用性,若将它们纳入合同法中,反倒会使合同法的内容驳杂不纯。 
  因此,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虽然一直存在著对“合同”概念广、狭义的争论,54但有关合同法的历次文稿中基本上都坚持狭义的债权合同说之立场。只是在1998年12月以后,草案中出现了实质性的改变,并且在合同法正式通过(1999年3月15日)前不到2个月的时间,在广、狭义合同说之间的钟摆最终倾向了前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