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指出这一点并不在于讲中英文(以及其他文字)的一些词(其实是或几乎是所有的词)不可能对应翻译这样一个简单道理。更深的问题是语词意义的结构性、社会性、语词具有的暗示性分类能力以及语词意义对于传统和语境的依赖。稍微了解一点索绪尔或维特根斯坦的人,或虽不了解但比较精细、敏感的人都会知道或感觉到,语言(在索绪尔那里称之为“言语”)与语言所指的现象的关系是专断的,其边界也是专断的,是特定社区的人们在长期演化出来的,语言并不是对客观世界的描述,语言不表现事物,语言的功用是多样的,语言的意义在于使用,语言是生活的形式等;因此,抽象地说语词精确不精确是荒唐的。因此,当出现这种翻译上的“别扭”时,并不意味着哪种语言错了,而且也不应当关注这样的问题,而首先应尊重翻译的习惯惯例;但如果愿意,则可以进一步在价值无涉的立场上通过这种“别扭”尽可能理解这些别扭的语言在各自的语境中是如何使用的,理解它们是如何同各自语境中其他广义上的行为联系起来的,从而扩大我们对他文化的理解,也扩大了对本文化的理解,在这一过程中增强自己对世界万物的理解力和敏感。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世界的联系和事物分类并不“天然如此”,在很大程度上,它与我们习惯了的语词的常规约定有关。因此,正义与司法在英文中的关联并不意味这两者只能放在一起分析,而两者在中文中的分离也并不意味着两者必须分别处理。这里的别扭既不意味波斯纳错了,也不意味我们错了。对错,完全取决于我们以哪一种语言体系作为标准(而不是作为真理),以及我们要干什么。还是庄子的话:“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而“以道观之,物无贵贱”。
这一点,中国法学界中可能有许多人都会认为是庸俗的相对主义,其实不是。南方人可能称一种食品为“馍馍”,北方人则可能称其为“馒头”;东北人会称一个人“俊”,广东人则称之为“靓”,其实无论这些单个的词所指的东西或性质(其实那是你的主观感受,如果是大猩猩,它会认为你的那位“靓”很丑)或其表达的意义没有太多差异(细微的差异只有在具体的语言系统中和使用中才能察觉)。
也许有人马上会指出这些词与“justice”不一样,因为后者是神圣的、高贵的,而前者是中性的(但也不一定,所谓“俊”就有主观的评价)。但实际上,词本身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不过是一个指称和分类系统罢了,不过是便利了交流意义罢了。你可能觉得大粪脏(虽然你还是每天要上厕所),但你不能因此就讨厌大粪这个词;你可能爱上一个美丽的人,但决不会同“美丽”这个词领结婚证。我们不要因为看了一些由大词组织的话语及其传达的意思激动起来了,就以为是这些词让你激动了。否则,还不如那些看“毛片”自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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