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学研究状况表明:西方法律精神对本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移用西方刑事法律概念体系并借鉴其他学科,如人类学、社会学以及其他学科的研究角度、方法来研究刑法学,是当时的主导性趋势。沈家本以后的刑法学者的著述多以此种方式进行(注:除此,还有阐释
刑法精义的著述,如赵琛的《
刑法总则》(上下)(民国三十四年,上海,初版;民国三十六年出版),扼要阐明了1935年
刑法的术语、立法理由,对疑难条文详举事例,其价值在于实用,故学说及立法例从略。)。仿制西方法律而不考虑中国实际,固然是学问的盲目与幼稚,但也正是在翻译、介绍、移植外国法的过程中,西方
刑法中的进步观念得以在中国扎根,中西
刑法理念和立法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这就使中外
刑法的比较研究成为可能,由此不仅产生了比较刑法学这一新的学科,同时也促进了刑法学自身的发展。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一时期的刑法学还处在初级阶段,照抄、照搬外国刑法理论、学说,成为时尚。
(三)中国刑法学的转型和发展
如果说清末修律昭示着中华法系的解体,大陆法系的
刑法理论和体系开始在中国确立;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当时社会主义国家苏联
刑法及理论的大量采用,又使我国刑法转向苏联
刑法模式,以
刑法为研究对象的
刑法也不可避免地套用了苏联
刑法理论体系。建国后刑法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1949年至1954年的转型时期和1954年以后中国刑法学的独立发展时期。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刑法学进入了转型时期。1954年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同年10月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也正式开始。从此,中国
刑法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刑法学研究春天的来临。1979年
刑法颁布后,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在总结已有的司法经验、并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陆续颁布了24个单行刑事法律。随着刑事立法的逐步完善,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刑法学研究也取得了很大进展。1997年3 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新
刑法总结了我国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根据新时期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对1979年
刑法作了系统的修订和完善,使之成为一部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典。新
刑法的颁布,将进一步推动刑法学向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
1.中国刑法学的转型
建国初期完全否定旧中国的刑法学。随着中苏关系的全面热化,在刑法学领域也以苏联为师,聘请苏联专家、学者到我国讲授苏维埃
刑法、刑诉法,翻译出版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典及刑法学著作。大量引进苏联
刑法理论,这对新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建立起了很大作用。正是通过苏联
刑法教科书,我们学习了马克思主义
刑法理论。1952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剥削阶级的旧法观点进行较为彻底的批判,西方刑事古典学者建立的行为中心论的刑法学体系和刑事实证学派的行为人中心论体系,被苏联刑法学者建立的社会危害性中心论的刑法学体系取代。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开始在刑法学研究中运用,如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运用于犯罪现象研究,揭示犯罪的阶级本质;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原理为指导研究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为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建立开辟了道路。
从1949年到1958年的短短10年间,除翻译了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典外,仅翻译的苏联
刑法著述就多达30部。主要有:《苏维埃
刑法原理》、《苏维埃
刑法总论》、《苏维埃
刑法分则》、《苏维埃刑事立法史料汇编》、《苏维埃
刑法中的犯罪概念》、《苏维埃
刑法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保护》、《盗窃国家财产和盗窃公共财产的刑事责任》、《苏维埃
刑法中错误的意义》、《审判——检察机关实践中的
刑法总则问题》等,还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学著作,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中,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犯罪学家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一书的翻译出版,对中国刑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