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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4.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被称为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的影响对人的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父母兄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良家庭往往埋下了青少年犯罪的种子。根据心理学研究,模仿在人的早期发展阶段上有很大的意义,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较差,但模仿能力却很强。家长的不良行为也是诱发子女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认为,家庭成员中有犯罪行为或者有明显的违法表现,是影响子女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所谓不道德的家庭才是(影响未成人违法犯罪)主要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家里经常观察父母和亲属的各种不正当行为。时间长了便模仿成性而被同化,子女的不正当行为或多或少是模仿家长的非法行为。天津市对103名未成年人犯的家庭情况的调查表明,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曾被劳改、劳教过的为26人,占总数的25%。上海市某工读学校的879名学员中,家庭成员有违法行为的为187人,占总数的21.3%。有些青少年,尽管父母本身没有不良行为,但由于未受到正常、适当的家庭教育也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这有几种情况:一是家庭破裂。据对上海两所工读学校抽取的272人,对少年管教所抽取的311人为样本的调查统计表明,其中280人是属于家庭不健全的,占48%。据邢台市公安局调查,1990年间至1995年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员中属父母离婚或早丧的占50%。二是未与父母同居住。由于父母工作条件、性质决定未在父母身边长大,而与祖父母等同居住的青少年,往往受到祖父母的溺爱,逐渐形成好逸恶劳、任性的性格特点,在回到父母身边后,突然受到严厉的管教,容易产生抵触心理,在发生冲突时,这种心理被激发,成为导致犯罪的诱因。199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故意杀人案即属于此类犯罪。由于父母工作忙,李某从小与住在上海的祖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对李某百依百顺,非常宠爱。上中学后,李的父母将其从上海接回北京,并经常因学习成绩差等问题批评李,李某对其父母产生了不满,认为父母不如祖父疼爱他。中学毕业后,李未考上大学,待业家中,后与女友发生性关系致女友怀孕,为了人工堕胎,李某向母亲要手术费。其母指责其不务正业,还给家里惹麻烦,李某对其父母的怨恨被激发,遂拿起家中的斧子,将其母砍死,其父闻声赶至,李又将其父砍死。随后,翻出家中的存折,取出11万余元存款,若无其事的外出旅游,直至案发被捕。三是父母疏于管教。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内地农村地区及城镇中父母文化层次较低的家庭。主要是由于家长文化水平低,经济状况不太好,仅注重经济收入,忽视了对孩子的思想道德、法制观念教育。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审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王某年仅17岁,在初中尚未毕业时,即离开家乡山西,独自来到北京打工,一次与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互殴中持刀将对方砍死。依照法律规定,由于王某在审判时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但王某之父在一审审理时未到庭,在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时,在多次与其父联系后,其父仍借故拒不到庭。可见,父母不注重对孩子的管教,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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