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制度反腐败论

  3.关于行贿  多数国家都对行贿规定了刑罚,我国也是如此。的确,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大的,依照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予以刑罚制裁应是没有疑义的。但从立法的社会效果分析,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分析,这样规定的效果并不见得有利。它把受贿人和行贿人的利益拴在一起,使受贿人的安全感增强,使刑法设定受贿罪的刑罚规范的预防犯罪功效大大降低。受贿行为人在收受贿赂当时,可根据对行贿行为的刑罚规制断定行贿人与其具有相同的命运,认定行贿人必将竭力为其掩饰罪行,不敢透露和交代贿赂事实,从而大胆收受贿赂。实践中不少案例表明,此类行为案发时,受贿人常以法律上的有罪规定对行贿人进行威胁,促使行贿人为了自身安全不得已与其订立攻守同盟。对此,印度1947年的防止腐败法可资借鉴,该法第8 条曾规定不对作了供述的行贿人追诉。但有人认为,贿赂罪属于对向犯,除了索贿之外,行贿往往是受贿行为的源头,只有以刑的威吓禁止行贿才能遏止受贿。事实上,刑罚对受贿的威慑作用远远大于行贿:一是相同的案值,对受贿处刑远重于行贿。二是利弊权衡,受贿更加得不偿失。因为行贿是基于行贿人经济上一本万利的计算结果而作出的行为选择。受贿人所得的“一本”比之于行贿人的“万利”则是微乎其微的。三是我国公职人员的身份往往与政治上的价值联系在一起,受贿人一旦被刑事追究,往往断送一生的政治前途,而以权谋私的受贿人尤其看重这一价值。因而,作为刑罚,如果在对其有巨大威慑作用的受贿人都不能遏制其受贿动机时,对仅受不痛不痒制裁的行贿人的遏制作用也就几近乎零了。无可讳言,有些重刑对行贿威慑作用毕竟是存在的,但由于行贿是受贿的对向犯,在此情况下,受贿所受的威慑程度已远远超过行贿,对行贿的刑事规制已经不是非设不可。因此笔者肯定我国现行刑法规制的同时,建议明文增设一个条款:行贿人在被起诉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予起诉。
  4.关于死刑  对死刑作用的讨论还会持续下去。也许有人认为,对腐败分子适用死刑,能够起到“杀鸡儆猴”效果,因而主张对腐败分子要坚决杀掉一批,这也不无道理。但是,实证分析表明,死刑对理智的潜在犯罪者具有一定的遏止效果,对无智犯罪、激情犯罪的威慑效果却是微弱的。就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而言,尽管犯罪分子对死刑会有所顾忌,迫使其计算犯罪利害得失,但他们往往自恃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反侦查能力,存在侥幸心理。当这种心理主导行为走向时,死刑的威慑效应就难以发挥。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尽管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加强了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子的力度,依法杀掉了一批重大经济犯罪分子,但经济犯罪特别是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率始终居高不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依赖重刑对于遏制腐败犯罪分子的局限性。在现实生活中,死刑威慑作用失败的个案更是不乏其例。如原首纲总公司北钢党委书记管志诚因贪污受贿巨款被处极刑,曾轰动京城,新闻媒体作了大量宣传。但是,犯罪分子并没有因刑场上的枪声而缩回伸向国家财富的黑手。在管志诚伏法不久,他的三名继任者一掌权,又相继成了三条疯狂侵吞国家财产、收受索取巨额贿赂的大蛀虫。在疯狂的贪欲和侥幸心理支配下,杀头对这些犯罪分子已经难以发挥威慑作用。可见我们对死刑的威慑效果必须有一个清醒的估价,寄予过高的期望只能导致更多大的失望。[6](P89)
  以上讨论的要旨是探索刑事规制的适度性,而非否定刑罚在惩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刑事规制的适度性是刑事政策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它是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介入不法行为,调整社会关系适当的广度和深度。刑事规制适当的广度即刑法对作为刑罚对象的不法行为的选择;刑事规制适当的深度是指何等严厉程度的刑罚才能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深度与广度明智适中,也就避免了惟刑主义,也就走出了重刑主义的误区。
    二、编织严密的制度之网
  在1991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曾郑重提出,我们一定要从近年国内外惊心动魄的严酷斗争中警醒,从严治党,建立一套拒腐防变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党的十五大也提出标本兼治遏制腐败的战略思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协调有效的廉政制度体系。无疑,在这一制度体系中,法律起着关键的作用。换言之,廉政制度也可表述为廉政法律制度。制度是指在国家和社会中每个组织和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则。从内容上说,制度在社会上的存在,取决于它在指导和评价人类在其社会环境中的活动方面所起的实际作用。[7](P10)从形式上说,制度必须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得以建立,亦即以法的形式才能得以生存。这个制度,便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即老一辈革命家基于对法律和制度的领悟或痛感而经常使用的词汇——法制。这“法制”一词,古今含义变化甚大,如西汉贾谊说对于进行分裂活动的诸侯王,必须施行“权势法制”。这里的“法制”则是“仁义恩厚”的对称,主要指刑罚。在现代社会,以法为工具建立的制度,必然包含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因而统治阶级或称立法者的技术直接决定了制度的优良及其生命。衡量这一技术优劣的主要标准,便是制度是否严密。制度严密,同时切合实际,整个体制便能高效运行,充满生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