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全球化的法律由谁来创制。创制法律是一个很专门、复杂的工作,需要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来完成。所以,特鲁伯克在“法律全球化”的研究报告中一开始就称,“法律和法律家正在由全球化重构过程加以改造,即使他们积极参与并形成这些过程。”这里讲的法律家在美国泛指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政府中的法律官员以及法律教师等。这里暂且不论同一国家法律家之间的差别,仅就西方不同国家的法律与法律家之间,特别是法律家的文化、传统背景之间而论,也是有很大差别的。例如,美国法律家认为法院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创制法律;但德国、法国法律家认为法院的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全球化的法律又如何形成呢?按照美国主张“法律全球化”理论家的解释,所谓法律的全球化事实上就是法律的“美国化”。在这方面,夏皮罗的观点很突出,他认为,“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通过私营公司创制法律的这种全球化法律就颇自然地采取全球商法美国化的形式。”“美国商业法已变成一种全球化的普通法,明示地或默示地被吸收在泛国家的契约中,并正开始被吸收在其他许多国家的判例法甚至是制定法中。”不仅私法,而且公法也在“美国化”。“美国化和全球化部分地说是重叠的。美国的宪政经验,包括权利法案和司法审查已体现为特别革新和成功,因而成为世界的模范。”
可见,“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出现是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发展、冷战结束、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这种世界形势下的产物。但人们也可以怀疑这种理论是否就是二战后初期西方法学家鼓吹的“世界国家”、“世界政府”或“世界法”之类思想的再版。
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
虽然“法律全球化”基本上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我们也应认真考虑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巨大影响。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一般地说,是指对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是影响国际法的典型,它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国际法律规则或惯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其规则是合理的,在现阶段就可以接受和采纳;二是其规则尽管是合理的,但在经济发展的现阶段,马上接受尚有困难,将分阶段逐步接受和采纳;三是其规则是不合理的,不仅不能接受,而且要加以反对,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去加以修正。
经济全球化影响国内法,通常指影响投资法、贸易法、知识产权法、税法、商事仲裁、海事组织,特别是金融法。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我们要强调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另一方面我国也应逐步完善开放自由、运作有序的金融体制,以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与配置,促进金融交易循着健康、良性的轨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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