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妨概括为以下几点:
(1)我国目前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是我国选择接受的、决不是外力强加的,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2)我国在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时,应认真地研究移植来源国家或地区以及本国的各种社会或自然条件。当然这是从理论上讲应如此,实践中是否真正做到或做到什么程度是另一问题。
(3)本文一开始就指出,法律移植的词义与我们通常讲的法律借鉴与吸收是相当的,有时也可能含有较多的意义,但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使用这一在国外法学中已通行的术语。
(4)作为当代中国的比较法学家,我们应研究国外法学中有关法律移植的经验和理论,特别是研究我国历史上与当代在移植法律方面的经验和理论。
【注释】 [①]参见1988年12月8日《人民日报》。 [②]参见1994年1月15日《人民日报》。 [③]参见英文《现代法律评论》1974年第37卷第1期第1-27页。 [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961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上册第6页。 [⑤]同上书第7页。 [⑥]同上注[③]第27页。 [⑦]参见英文《法律季刊评论》1976年第92卷第79页;又参见埃.斯坦:《比较法的应用、误用与不用》,《西北大学法律评论》1977年第72卷第201-202页。 [⑧]同上《法律季刊评论》第81页。 [⑨]参见罗·赛德曼《评阿兰,沃森的<法律移植:比较法的方法>,王晨光译,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5期第58页。 [(10)]沃森著:《法律的演变》1985年第119页。 [(11)]参见R.萨科:《法律规则构成部分:比较法的一个动态研究》,英文《美国比较法刊物》1991年第39卷第386页注(66)。 [(12)]格罗斯菲尔德著:《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英文)1990年版第71页。 [(13)]同上注[⑦]斯坦文第203-204页。 [(14)]沃森著:《法律移植-比较法的方法》1974年版第95-96页。 [(15)]同上注[(12)]第79页。 [(16)]同上注[(11)]第368页。 [(17)]《评深圳移植香港法律建议》,赵庆培译、潘汉典校,《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3-4辑第1页。 [(18)]同上注[⑨]。 [(19)]《比较法、法律改革与法典编纂》,中译文载《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国际比较法学会议论文集》1993年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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