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在
合同法,对二者并无资格上的特别要求。尤其注意,即使订阅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并非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换句话说,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也得成为生效合同。另需注意,一物数租的情况下,数个租赁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分类
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为动产租赁合同;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为为不动产租赁合同。动产租赁包括一般的动产租赁、动物租赁、船舶租赁、汽车租赁等;不动产租赁在我国主要指房屋租赁,另外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经营权租赁、宅基地使用权租赁等也视为不动产租赁。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法律一般对不动产租赁有特殊的要求,如进行登记等,而动产租赁一般没有这些要求。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租赁所要求进行的登记,仅属于登记备案,服务于统计需要,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不能因当事人未人理登记,就认定合同无效。我国以往有些地方的法院,法官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
以租赁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其一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其二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当事人又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这种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在《
合同法》第
215条中;其三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种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在《
合同法》第
236条中。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依据《
合同法》第
232条,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