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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八讲: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王轶


【关键词】无
【全文】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质上就是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属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关于移转财产所有权所作的规定,对于该合同同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公用性。所谓公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因此,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理的供应要求。其次是公益性。所谓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公益性,是指这类公共供用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公用供用企业并非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是以促进公共生活水平等公益事业为重要目标的企业。国家对于这类供用合同的收费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供应人不得随意将收费标准提高。再次是继续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与经由义务人的一次交付行为即可完成合同履行的合同不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供伤脑筋电、水、气、热力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之时,其效力仅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过去。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在这一类合同里面着重规定了供用电合同。我们也相对详细地介绍一下这种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缆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用电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2)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选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5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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