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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买卖合同(二)

  出卖人所负担的第四项义务是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除负担上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我们再看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价款数额一般由单价与总价构成,总价为单价第六以标的物的数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而当事人又不能证明总价为折扣价的,原则应按单价来计算总价。当事人对价款的确定,须遵守国家的物价法规,否则其约定无效。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政府定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关于价款的支付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同时履行的原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支付迟延时,买受人不但有义务继续支付价款,而且还有责任支付迟延利息。
  买受人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有拒绝支付价款、请求减少价款、请求返还价款的权利。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重大瑕疵以致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有瑕疵但买受人同意接受,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标的物在交付后部分或全部被第三人追索,买受人不但有权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也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价款。
  对于价款的支付地点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价款的支付方式,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当事人产感动支付方式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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