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动产而言,标的物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的有权依交付而移转。这表明,我国合同法通过法律上的任意性规范,就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此时我们就应当结合前面对于交付时间和地点的介绍,来把握动产所有权移转问题。譬如说北京有一家企业和南京一家企业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北京的这家企业将50台机床卖给南京的企业。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那么,这50台机床的所有权什么时候移转归南京的企业呢?首先我们应当确定,机床属于动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时, 其所有权应当从标的物交付之时起移转,因此对于交付时间的确定就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那么,交付时间又怎么确定呢?我想,恐怕还要和交付地眯结合在一起来考虑。因为在交付地点完成交付行为的时间,就是交付的时间。在我们所举的这个例子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首先就应该依据《
合同法》第
61条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据《
合同法》第
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北京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就是交付地点。所以,北京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时间也就是交付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就包括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旧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制度。譬如商场出售一批价值比较商的商品,由于商品的价格较商,很少有人问津。为了促销,商场决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商品。规定只要顾客首期支付商品价格的2/5,就可以将商品现实交付给顾客进行使用。但同时商场又和顾客约定,在顾客剩余价款没有交清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旧归商场所有。这个交易里面,就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将标的物的交付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分离开来。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制度,在交易实践中,经常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在一起。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在条件成就前,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该项权利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出卖人基于其所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取回权。该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为宗旨,以权利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公移转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七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地消弥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从而以制度设计的内在合理性为契机,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介绍,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德国已得到了非常广泛的运用。
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肯认,必将推动我国信贷消费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