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在标的物有从物时,若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应当随同交付从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在第三人代为交付时,对交付中出现的违约情形,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而仍应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不负违约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但应当在交付产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应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随时交付,但应当给买受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
合同法》第
141条的规定克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世间多交标的物的, 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受多交部分的,按照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出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 除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以外,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内的,应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标准。合同中约定分批交付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指分批交付。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的,应就每一次的不适当交付负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这项义务的第二个方面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项主要义务。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标的物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依据《
合同法》第
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可以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