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需要注意一点,这里所说的移转财产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设定的合同中,所称转的财产使用权,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使用权。前者是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权,后者为物权性质的使用权。这两种使用权,无论是在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上,还是在对内、对外效力的强弱程度上,都有明显区别。
第三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这类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
第四类合同是技术合同。这类合同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其标的物是无形的技术。
第五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这类合同包括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六类合同是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这类合同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
合同法分则里面15大类独立有名合同,完全可以作其他的分类方法,比如将承揽合同、建立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一并归为提供服务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这也未尝不可。我们所提出来的这种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而是为了揭示一项法律适用的法则。这项规则就是:我们所划分的门类合同,每一类合同中,总有一个合同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这一类合同中的其他合同,就相关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我们可以直接或参照适用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一般规则的合同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下面,我们详细予以说明。
就第一类合同,买卖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合同法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就相关问题,比如就所有权移转的规则,未作特别规定时,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就第二类合同,租赁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在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
合同法就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未作特别规定,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就第三类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
合同法就相关问题未作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或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就第四类合同,《
合同法》第十八章的第一节是关于这类合同法律适用一般规则的规定,就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适用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则。就第五类合同,
合同法对于保管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
合同法就仓储合同相关问题未作特别规定时,适用保管合同的一般规定。就第六类合同,
合同法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合同法就相关问题未作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或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