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
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15大类独立有名合同进行再次分类的问题。
在
合同法的分则里面,共规定了`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这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中,又包括若干的具体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中既规定了买卖合同,又规定了互易合同;借款合同中规定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承揽合同中规定了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奸商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合同中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中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中又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又规定了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它们都是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典型交易类型的法律体现。
就这15大类猖有名合同,我们依据不同合同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将它们再区分为六类合同。
第一类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不会有什么异议。这一点,《
合同法》第
130条规定得很清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实际上就是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也是理所当然。赠与合同,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其实并不仅限于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双方当事人完全可能性订立赠与合同,赠与土地使用权以及共他权利。我们之所以将它归为移转财产所有以的合同,一方面,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毕竟大量的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即使移转的不是财产所有权,也要参照与所有权移转有关的规则。至于借款合同,尽管表面上看起来是“借”,但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毕竟特殊,其占有的移转也伴随着所有权的移转。基于这样的前提,我们将这几个合同归为第一类。
第二类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这类合同在
合同法中,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作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合同法》第
212条作了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则比较特殊。它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独立有名合同。这种合同类型中,既有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又有财产使用权的移转。我们 之所以将其归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因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核心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