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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合同法分则中的一般问题(三)

第三讲:合同法分则中的一般问题(三)


王轶


【关键词】无
【全文】
  四、合同法分则,与合同法总则一样,同样应当贯彻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的相对性,是债的关系相对性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而正是债的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与物权的不同。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合同的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则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这句话看起来是废话,司法审判实践中却总是出问题。有些法官在进行民事纠纷的处理时,难免乱点鸳鸯谱,要么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要么让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允许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公款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这些做法,都是对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违反。我们国家这次颁行并生效的合同法,贯彻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总则中的第64条、第65条、第121条,都是合同相对性中责任相对性的具体体现。其他条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也应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进行解释。
  合同法的分则同样也应贯彻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实《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就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具体体现。合同的相对而言性原理同样也是我们解释合同法分则相关条文时,应遵循的原理。仍以第224条为例,该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法生效以后,对于该条就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出租人所享的是解除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非法转租合同的解除权;有人认为是解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解除权。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不难看出,第一种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它允许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出租人,对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主张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然在合同法分则里面,有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比如《合同法》第229条关于租赁合同对抗效力的规定,即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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