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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利益构造和规范设计

  第八个问题就是有人提到的是不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都通过强行性规范来调整。这里有必要做一个说明,刚才我是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谈这个问题的。当然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出区分的时候本身就是一个价值的判断。其实探讨民法上的利益构造和规范设计必须以对某种类型利益的定位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比如说在我们合同法上的有些规范,在表面上看来是对私人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但是合同法采用了强行性规范,那么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比如说合同法的53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那么本来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私人利益的冲突,为什么要采用强行性的规范?这里就牵涉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民法上的公共利益有两种类型:一种就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这其实就是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是社会公共利益中间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另外还有一个方面,就是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比如说在53条里面,由于它牵涉到了生命健康利益,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是一项基本的社会共识。当然我应该对我刚才做的归纳进行有说服力的说明,这也是我目前承担的一个课题里面要做的一个事情,但是今天由于时间的关系就没有办法做更加详细的说明。
  我想说的第九点就是刚才有同学所说的合同法286条,在建设工程里面,如果说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进行催告,如果经过催告之后还不支付价款,建设工程适合进行折价的,承包方可以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请求法院拍卖建设工程,这就是合同法规定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当然也有人将之叫做法定抵押权。不管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我不同意将它看成我所提到的授权性规范。我所说的授权性规范是只针对合同以外的特定第三人,因为他无法通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那么我们的合同法就通过给这样的主体一项权利使他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
  我想说的第十点就是国家在民法中的地位。我们知道,国家在民法上的地位在我们国家经过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我博士时候的导师王利明教授的博士论文《国家私有权研究》的一个最大的贡献就是将国家从神坛上拉到了平民的地位。但是问题在于国家在民法上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国家并不仅仅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它还会以管理者、监管者的身份出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会有一个不同于私人利益的国家利益的存在。当然关于国家利益的范围界定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像合同法的第52条中是否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还是单单指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第十一个问题,就是刚才有人提到的一个行为可能出现好几种的利益冲突。我的意见是,不同的利益冲突就运用不同的规范来调整它,并不是说一个行为只能用一个规范去规范它。那么在很多的情况下,比如我们提到的责任竞合,甚至是法规竞合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甲对乙实施的侵害行为即可以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可以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
  我想说的第十二个问题,就是法律的价值判断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同道德都保持着一种谨慎,因为当一个国家的道德要求全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时,就有滑向专制的可能。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面对道德的要求控制在一个比较底的限度内。其实在我们国家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在我们国家的道德的法律化最典型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中间是最起码的交易道德。那么这种最起码的道德能够上升为法律的要求,它的背后必定要有充分的理由。即使在合同法这样的法律中间也和道德要求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在今年开人代会的时候,四川的人大代表提出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上要设立见死不救罪,但是遭到了刑法学界的一致反对。这样就是因为如果我们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的时候,我们的国家就有滑向专制国家的可能。以上是我对刚才大家提出的问题的一个简单的回应,当然这样的回应根本不足以回答大家提出的比我的回答更有价值的问题,但是由于时间的关系以及个人能力的关系只好到此。谢谢大家!
  陈小君:
  下面我们再给我们的特邀学者孟勤国老师一个发言的机会。
  孟勤国:
  谢谢主持人,刚才我发言用了八分钟,再加上自由发言的三分钟,我现在还可以再讲五分钟。
  第一个问题,对于王轶教授的观点,我并不是完全的赞同,但是我欣赏这种全新的方法以及研究民法的全新的角度。这也恰恰是学术研究的灵魂。大家设想一下,当你带着虔诚的心读了一百本书的时候,你获得了知识,但是当你发现这一百本书全是从台湾或者是日本抄来的时候,你的感受是什么?
  第二点,中国现在只有民法制度,而没有民法理论。这个描述是一个事实上的描述,至于它的对错,大家自己去评判。最后,我纠正王轶教授说的小小的一点。诚然,我是反对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但是我也并没有将自由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因为我认为民法是一个平等的法律,并不应该有帝王条款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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