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不作为研究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值性的判断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1)在作为义务中考虑等价值性。 这种观点认为作为义务有程度之差,即决定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的违反作为义务仅是单纯的违反作为义务还不够,违反作为义务还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是否违反该程度的作为义务,要根据等价值性判断。(2 )把等价值性看成独立于作为义务的要件。这种观点认为,要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只违反作为义务不实施一定的行为还不够,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还必须和作为的犯罪价值相等。参见〔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犯的理论》,王树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102页。

日本学者日高义博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既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被评价,那么两者在价值方面必须是相等的,这种等价值性的要求是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规范结构中产生的。所以,不纯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在可罚性或当罚性上必须是等价值的这一结论是从不纯正不作为犯规范结构中必然得出的。参见〔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犯的理论》,王树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5页。

日本学者日高义博指出,在上述标准中,前两个标准是考虑刑法条文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后一个标准起着填补不纯正不作为犯存在结构上空隙的媒介作用。就是说,在解决等置问题时,前两个判断标准起这样的作用:抽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中不可能由不作为来实现的犯罪,这可以说是判断构成要件等价值性的第一步,限定等价值性判断的对象。后一个判断标准起这种的作用:决定由不作为实施的犯罪与由作为实施的犯罪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下是否足以被等置的价值。参见〔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犯的理论》,王树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2页。

日本学者日高义博指出,在不作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设定向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情况下,由该不作为实施的犯罪和由作为实施的犯罪在构成要件方面就是等价值的。因母亲故意不喂奶而使婴儿饿死,就是不作为人故意设定向着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的情形。汽车拖人逃逸而致人死亡,就是由于不作为人的过失设定原因的情形。在不作为人没有设定原因的情形里,因为该不作为缺乏构成要件等价值性,不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就是说,以下三种原因产生的形态不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1)由于自然现象;(2)由一被害人故意或者过失;(3)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 参见〔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犯的理论》,王树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113—114页。

如宋福祥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案,宋福祥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明知李霞要自杀而不加制止。结果李霞自杀死亡。关于本案的详细案情及讨论,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 3 卷(199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以下。 在本案中,宋福祥的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具有等价值性?我国学者张明楷从义务程度做出以下分析:宋福祥听到了妻子上吊自杀时的凳子响声,这表明其妻子的生命面临非常紧迫的危险;由于妻子是在自己家里上吊的,而家里又没有其他人,这说明妻子的生命完全依赖于宋福祥的救助行为;宋福祥确实可以轻易地救助妻子。这些都足以说明宋福祥的作为义务程度了,或者说负有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要件的作为义务。参见上书,第270页。我认为, 对于宋福祥案不能以作为义务程度的高低作为判断宋福祥是否构成不作为之故意杀人罪的根据。关键是要看其妻自杀死亡的原因是否宋福祥故意或者过失设定的。夫妻吵架,不足以成为自杀死亡的原因,自杀死亡是李霞本人行为的结果,因此宋福祥的不救助与故意杀人罪之间不具有等价值性。由此必然得出以下结论:本案定罪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战胜法律的结果。参见上书,第220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