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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不作为研究


日本学者指出,在所谓忘却犯的场合,例如,在扳道员因为熟睡而忘记降下遮断机的时点上,其不作为本身的确没有被意识到,但是,在他熟睡之前,应该有加以注意而不熟睡的意识,在此也能看出有意性。参见〔日〕大@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关于作为义务在不作为构成中的体系性地位,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因果关系说。这种观点认为在因果关系的领域中,存在着作为义务,反对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才认为是它的原因。二是违法性说。贝林格和麦耶把作为义务理解为不作为的违法性问题,成为权威的学说;在日本,牧野博士提倡这种说法,至今还保持着通说的地位。这种学说认为,作为与不作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上是完全相同的;但不作为的情况异于作为的情况,就在于它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不以违法性为标志,该当构成要件的不作为,原则上并不违法,只限于不作为义务时才构成违法。三是保证人说,为了克服违法性说的缺陷,那古拉把作为义务视为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问题,提出所谓保证人说:根据这种说法,由于依据作为义务,个人就成为有法律保障的使法益不受侵害的保证人。因此只有这样保证人的不作为,才能与作为的实现构成要件具有同等价值,从而被认为该当构成要件。因此,保证人的地位(即作为义务)不是违法性问题,而是构成要件该当性问题,是实行行为的问题。威尔泽尔更过一步把保证人的地位视为限定不作为范围的构成要件要素,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需要具有保证人身份的纯正身份犯。参见〔日〕大@①仁、福田平《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5,第61页。

李斯特指出,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角度出发,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和作为义务的人,尽管有可能防止结果,却不履行作为义务,使其任凭自然演变而发生结果时,如果没有这种不作为,结果也就不会发生。在这一意义上,就和作为犯中的作为可以作同样的评价。因此,这种观点又称为不作为、作为同价值说。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41页。在此, 李斯特论述的似乎是不作为的原因力。不作为的原因力问题虽然与作为义务相关,但与作为义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地位似乎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鲁道尔夫认为,所谓保证人就是在社会生活中行使应当回避紧迫的法益侵害的危险保护机能的人,称之为“统括者”(Zentralgestalt)。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国学者指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形式。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由此可见,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关于不作为的原因力,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有以下看法:(1)他认为说, 认为在不作为者为不作为的同时,他的其他为行对于结果具有原因力。(2 )先行行为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力在于行为人不作为之前的作为。换言之,是先行行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共同成为结果发生的原因。(3 )干涉说,认为因不作为而造成客观事物的变化是行为人基于其内心决意通过积极地破坏起果条件与防果条件均衡,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这种不作为具有原因力。(4)作为义务违反说, 认为不作为犯罪结果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不违反法律所期待的义务,犯罪就不会发生。因此,行为人的违反义务行为是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5)防止可能性说,认为在不作为犯罪中, 当行为人可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出现而不防止时,他的不作为对于社会显然就具有危险性,所以行为人的不作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6)否定说认为,从物理上看,不作为是无, 无中不能生有;从人体运动上看,不作为是身体的静止,对外界事物不起任何变更或影响。因此,不作为没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此外,还有拟制说,或称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认为从物理意义上说,不作为没有原因力,之所以承认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结果。关于上述学说的介绍及其分析评论,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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