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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贪污罪之比较

  从主体上来说,侵占罪的主体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及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因此,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的主体范围较之贪污罪更为广泛,它基本上涵括了所有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侵占罪是一种具有经济犯罪性质的业务犯罪。在侵占罪的主体中,有一部分是从贪污罪主体中分离出来的,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人:(1)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2)受企业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3)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4)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5)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以上人员按照《补充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以贪污罪论处,但按照《决定》则应定侵占罪。贪污罪主体则留下以下几种人:(1)国家工作人员;(2)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当指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对此,必须加以准确地认定。
  从客体上来说,侵占罪侵害的是公司或者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每个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在这两种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是单一的公共财产。根据《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公司中,公司财产全部是公共财产。除此以外,其他公司的财产都属于法人财产。这种法人财产,既不属于公民的私人财产,也不属于公共财产。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此可见,公司财产虽然来自股东,但一旦投资入股,就成为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这种股权式公司的财产,是一种不同于私人财产与国有财产的新型财产所有形式。除公司以外,企业财产所有权也可以成为侵占罪侵害的客体。这里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经济性质与公司相同,只不过财产所有权构成方式不尽相同。企业具体包括以下经济组织:(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例如集体所有制的工厂、矿山、 商店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3)私营企业, 即以公民个人或者若干公民合伙出资建立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的经济实体。(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即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资或者合作企业。(5)外资企业, 即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6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这是指在外国成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以上各种形式的企业,只要没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的,都属于《决定》10条规定的企业。这些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即有公共财产,又有混合财产,还有私人财产。但不论财产所有权形式如何,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或者企业,都受法律保护。侵占其财产的,都应以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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