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
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与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是金融诈欺中两种性质有别而又互相联系的诈欺。应当指出,以往我们在界定金融诈欺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地认识到这两种诈欺的区别,而往往混为一谈。刑法学界论及金融诈欺,主要是指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而金融学界论及金融诈欺,则更多的是指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我们认为,由于这种金融诈欺性质有所不同,因而应当分而论之。在揭示两种金融诈欺的不同性质的基础上,采取切实的防范对策,包括刑事惩治对策。我们认为,从
刑法理论上来说,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与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存在以下区别:
(一)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是行为犯,而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是结果犯。行为犯与结果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行为犯是指法律规定只要具备一定的犯罪行为即可构成的犯罪,无须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而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不仅要求具备一定的犯罪行为,而且要求这种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果没有这种犯罪结果则以犯罪未遂论处。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由于这种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者这种行为不可能造成实体性的犯罪结果,或者这种行为造成的犯罪结果在证据法上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明。因此,只要实施了这种虚假陈述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例如在证券诈欺中,散布虚假信息诱使股民购入或者抛出某种特定的股票,其被骗人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股民,虽然必然造成股民的经济损失,但这种损失本身却难以测量。因而,只要有这种诈欺行为即可构成犯罪。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它是以占有一定财物为目的的,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被骗人是特定的,因而可以将其骗取的财物作为犯罪结果,并且这种财物是可以计量的。所以,对于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在法律上规定为结果犯。
(二)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是营利犯,而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是占有犯。这两种金融诈欺都具有获取一定非法利益的主观意图。因而都属于贪利型犯罪。但其贪利方式有所不同: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主要还是意在通过一定的金融业务活动获取财产性利益,但由于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存在诈欺行为,因而其利益是非法获取的,为法律所禁止。而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则是采用诈欺手段直接占有他人财物,其非法性更加明显。在这个意义上说,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是间接获利,而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则是直接获利。以贷款诈欺为例,虚假陈述的贷款诈欺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诈欺方法获取贷款,意图通过贷款营利,主观上只有占用贷款的故意,而非法占有的贷款诈欺则是采取诈欺方法骗取贷款,并直接将贷款据为己有,主观上具有占有贷款的故意。
(三)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是行政犯,而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是刑事犯。在
刑法理论上有行政犯与刑事犯之分,行政犯是指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而构成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犯罪性是由法律规定而确定的,属于行政不法,因而又称法定犯。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首先是一种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它的客体是金融管理制度,因而是一种行政犯。刑事犯是指直接违反刑事法规而构成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犯罪性是其行为本身自然蕴含的,属于刑事不法,因而又称自然犯。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是从传统的诈骗罪中游生出来的,属于传统诈骗罪的范畴。即使没有
刑法的特别规定,也可以依照传统的诈骗罪处罚。它的客体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其次才是金融管理制度,因而是一种刑事犯。这两种金融诈欺,相对而言,虚假陈述的金融诈欺的违法程度低,非法占有的金融诈欺的违法程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