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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以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中心的研究

  依据不同的标准,英美民事司法救济可分为预防性救济与处罚性救济、替代性救济与具体救济、中间救济与终局救济等类型。其中,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相应地归属于预防性救济(preventive remedies)、具体救济(specific remedies)和中间救济(interlocutory remedies)之列。预防性救济有确认之诉与申请禁令之诉两种。在面临将来发生的损害的风险时,原告可以提起确认之诉(即宣告判决之诉)以阻止被告因错误估计其法律地位而去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若被告的非法行为构成立刻的威胁时,原告可以申请禁令之诉,以迅速获得预防性判决,从而使原告的法律权利得以保全。具体救济是指衡平法法院按照法律关系的要求,命令被告履行特定的行为。由于具体救济往往需要被告方面的某些行动,即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因此,按照衡平法的原则,具体救济必须是在普通法的救济不充分、不足够且执行具体救济必须有相当把握或不太困难时才能援用。中间救济是在主程序之前或主程序进行过程中,法官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保证顺利进行判决的临时性措施或中间程序,与法院判决给与的实质上的诉讼救济即终局救济(final remedies)不同。
  如上所述,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在英美司法救济法中定位于具体的、临时性的禁令救济,此即英美学者所言的“临时禁令”或“中间禁令”(temporary, interim injunction)。
  中间禁令是15世纪英国衡平法院为弥补普通法院的救济不足而发展起来的现代救济方式,美国将其称为“非正常的法律救济”(extraordinary law re1ief)。中间禁令通常适用于侵权行为领域,其目的在于禁止某方采取或继续采取某些行为,以阻遏骚扰和防止受害者损失加大。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原告向法院申请签发中间禁令后,被告不得继续实施不法行为或停止实施威胁性的行为,从而使判决利益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得以保全,其作用类似于大陆法的假处分制度。由于中间禁令是在法院没有机会对诉讼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的,被告的活动往往因禁令而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英美国家对中间禁令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第一,有表面证据证明被告的不是;第二,损害赔偿救济不足以给原告提供合理和足够的补偿;第三,衡量原告现时所受的损害或面临的危险,和被告被法庭命令所造成的不便,二者以何者为最大。是否给予禁令救济,完全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到作出终局判决时、若认为金钱不足以弥补损失,法庭可颁发永久性或法定时期内有效的强制令。 凡不遵从强制令者,可以援用藐视法庭、程序处以监禁或罚款。
  关于申请中间禁令的时间,一般而言,法庭在未最后判决谁人胜诉前,可随时颁布临时或中间禁令以保障一方权益或阻止损害继续。临时或中间禁令通常有时限,逾时无效,且随时可以撤销。在英国和我国香港,中间禁令一般是在诉讼开始至审理时作出的,但是在紧急情形下,可以在签发起诉状之前凭一方的申请作出。在美国,法院使用中间禁令一般是在被告提出所有的证据和论证之前。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依据法院发出中间禁令时是否通知被申请人或其律师,而将中间禁令分为两种,即“暂时制止裁定”(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和“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前者允许法院于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发出中间禁令时无需通知对方或其律师,后者则要求法院通知对方,以决定是否发出临时禁止令,阻止对方继续某些行动直至案件审结为止。英国和我国香港,也承认这两种划分,不过把“初步禁令”称为中途聆讯(interlocutory hearings) 。他们认为中途聆讯不是最后的开庭审判,法庭据此作出的中间裁决,只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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