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行为的客观性来源于具体的社会生活。不论社会生活采取什么样的特殊方式,都存在某些为社会生活本身所必需的道德要素或道德标准,这就是包含了精神性权利在内的最低限度人权观念。按此,每个社会成员都是道德主体、权利主体,而不仅仅是手段。将人仅仅作为手段,否定了属于他的一切东西,也就否定了他享有任何权利。如果他不仅仅被视为手段,而是被作为一个其自身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来看待,他就必须享有精神性权利。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所言:无论采取任何形式,享有精神性权利乃是成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必备要素,没有精神性权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类社会。⑦
(四)精神损害与物理损害之间的相互转化性
精神损害与物理损害各有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二者之间有根本区别。不过,在许多情况下,精神损害与物理损害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这种转化沿着两个方向发生:一是由物理损害向精神损害的转化,一是由精神损害向物理损害的转化。
由物理损害转化为精神损害,这是实际生活中经常可见的现象。如大风刮断路旁护路树使行人双腿致残纠纷,因交通事故致未婚女青年严重毁容纠纷,因医院诊断不明、治疗抢救措施不当造成病人缺氧性脑损伤而安全丧失生活能力纠纷等等,比比皆是。上述情况都会使受害人及其亲属在精神上遭受痛苦或创伤,有的因精神打击太大以致失去了继续生活的勇气和希望。在重亲情、血缘与地缘的乡土中国,个人的不幸很容易演化为家庭、亲族甚至社区的不幸,个人的痛苦往往意味着家庭、亲族甚至社区的痛苦。我们常用“家破人亡”、“天灾人祸”等词形容世事的沧桑、人间的不幸,在这里,“家破”与“人亡”、“天灾”与“人祸”实际上是不能划等号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把它们连在一起使用呢?我想比较可信的解释是,人们把自己的精神性因素、精神性体验融入了物理性伤害之中,因而在出现“人亡”、“人祸”等物理事实时,生发的是“家破”了,天降灾了等消极的精神后果。由此也不难看出,在传统的乡土社会里,物理损害与精神损害之间存在着何等程度的相通性,由物理损害转化为精神损害又是何等容易和普遍!
然而,由精神损害向物理损害的转化则往往是悄悄进行的,且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由精神损害转化为物理损害的实质含义不在于以物理损害取代精神损害,而是指精神损害的存在生成了或加剧了物理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人们一般只关注受害人因名誉权受侵害而出现的精神上的痛苦、郁闷、忧愤等消极情感,而未看到这种心理伤害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的生理伤害。
现代心身医学(Psychosomatic medicine)和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已经科学地揭示了功能性疾病与器质性疾病(包括神经症在内)的心身因素,国内外的心理学家和生理学家,都曾反复论证剧烈的情绪对人的生理功能、内分泌和肌肉血管等的变化而产生的影响。长期和反复的不良情绪,使症状与情绪的变化形成恶性循环,最后会导致躯体的病理改变。对这一类疾病非单纯用药所能奏效。随着心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及其成果在医疗活动中的应用,医学心理学开始受到临床工作者的普遍重视,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逐步被超越,而代之以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医学心理学有助于临床医生分析和掌握临床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的各种心理因素,探索由心理、社会因素所造成的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并由此找到行之有效的临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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