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精 神 损 害 之 辨 析

  (二)精神损害的无形性
  精神损害属于无形损害(Intangible damage),是对权利主体的无形利益或精神性权利的损害。精神损害的无形性集中反映在损害对象上。精神损害的直接对象是无形的权利或利益,这与物理损害的对象限于有形物截然不同。
  我们知道,物理损害属于有形损害(Tangible damage),是指对以有形物为标的的权利的损害。物理损害直接妨害他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行使,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劳动能力权等物质性人格权。所谓有形物,指可供人们支配的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实存在的物体,包括一切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创造的物体,又称有体物。
  精神损害和物理损害均可构成债的发生原因,但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和物理损害的有形性决定了两者之间具有根本的区别。
  (三)精神损害的客观性
  既然精神损害是独立存在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之外的第三种实体,那么精神损害的客观性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了。承认不承认精神损害的客观性,对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会产生巨大影响,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决定着立法者或法官的行动。在法律领域中,把精神损害说成是纯主观的人为数不少。在他们看来,精神损害只不过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和心理健康受损害后的主观意识,而主观意识归根到底又不过是主体的主观欲望、兴趣、情感、态度、意志等等的自我表露。其根本错误,就在于完全否认精神损害受害人的客观社会存在,否认精神损害必然有其客观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和主体内心体验的客观基础。
  那么,精神损害的客观性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第一、受损害主体的客观性
  对精神损害客观性的理解,根本上取决于对受损害主体客观性的理解。所谓受损害主体的客观性,是指受损害主体的存在、受损害主体社会关系的存在等具有不依赖于他人主观意志的客观规定性,它体现在受损害主体的精神需要、精神活动和精神体验中。
  受损害主体的需要产生于主体自身的结构、规定性和受损害主体同周围世界的密切联系。一般而言,受损害主体的需要有两种典型形态:一是物质需要,通常表现为对财产权利的主张,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二是精神需要,通常表现为对精神性权利和精神利益的请求,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无论是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在本质上都是客观的,是不依受损害主体意志或其他任何意识为转移的。需要不同于对需要的意识,“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正因为如此,他们已经有了某种职责和某种任务,至于他们是否也在观念中把这一点当作自己的职责,这在一开始还是无关紧要的。”⑥精神需要的满足,总是一个客观的过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