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 神 损 害 之 辨 析
肖建国
【关键词】损害赔偿法;精神损害;物理损害
【全文】
精 神 损 害 之 辨 析
肖建国
摘 要:作为一个法学范畴,精神损害这一概念是在侵害主体精神性人格利益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泛指物理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在狭义上特指对主体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一个实体范畴,它具有无形性、客观性、与物理损害之间的相互转化性以及物化性等法律特征。了解了这些特征,也就能够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何以成为必要和可能。
关键词:损害赔偿法 精神损害 物理损害
一、精神损害界说
(一)何谓“精神”
“精神”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含义。哲学上的精神,与“意识”同一意义,系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精神”的哲学意义,在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一书中得到了充分的揭示。在黑格尔看来,精神现象学可分为五个阶段:(一)意识;(二)自我意识;(三)理性(以上三者属于主观精神的三个环节);(四)精神(即客观精神);(五)绝对精神。由此,黑格尔所谓的“精神”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精神”一般是指“客观精神”,主要包括社会意识、时代精神、民族意识等群体性的意识;而广义的精神,则包括意识、自我意识、社会意识,绝对精神等环节在内。黑格尔以意识、自我意识为基础研究意识的异化及其发展史,并把人的意识形态的系统依次排列成精神发展的三大阶段,即由主观精神发展到客观精神、绝对精神。所以黑格尔说:“[精神发展过程的]全体的各个环节就是意识的各个形态。”①
哲学上的“精神”一词概括了自我意识异化的各种不同形态,而各门具体科学中的“精神”概念只是哲学概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无法涵盖哲学上“精神”一词的全部内容。譬如在生理学上,一般把精神看作是觉醒、知晓的状态;在心理学上则把精神(意识)视为自觉的心理活动,是人对客观现实的有目的的自觉反映。心理学上的精神(意识),是在社会劳动和语言的作用下产生和发展,并通过语言和行为来表现出来的。精神(意识)对人的活动起着特殊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人的活动具有自觉性、目的性以及自我评价、自我体验、自我监督、自我教育和自我控制等特征。
总的说来,哲学与具体科学在研究精神问题上既有一致之处,又有所区别。哲学是总体地研究人的精神(意识),既包括个体意识,也包括社会意识,其基本问题是意识对存在的关系问题。心理学则是较为具体地研究人的个体意识,研究它的实质、发生发展、结构和功能等。虽然在心理学的一些学科(如社会心理学)中也不免会较多地涉及社会意识问题,但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它所研究的毕竟是个体意识,②这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