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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价值观

  (1)参与。 民主社会法律程序的共同点之一是给公民分配各种各样的参与角色,比如投票选举、议会走廊游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人都有被告知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参与不仅有助于选出合格领导、制定高质量的法律、调查案件的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个人的意思自治与尊严从而抚慰人心。 〔8〕
  (2)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是在法律过程中的平等的尊严与发言权。在集体决策上,多数人原则是平等的必然推论,但这又导致了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制,从而走向平等的对立面。鉴此,当代西方宪法非常重视对少数人的保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保护弱者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平等参与权呢?许多国家都给无力请律师的刑事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初始阶段,不少人反对对行政机关采用“被告”这一称呼,足见程序平等多难保证。时至今日,行政机关在法庭上仍然没有把自己视作与原告平等的主体。
  (3)人道。前面谈到的刑讯逼供就是非人道的程序, 基于种族而剥夺某人的法律程序权利也是违背个人尊严的。
  (4)个人隐私。 在立法的调查与适用法律的事实调查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强迫人交代个人信仰、个人历史,非法侵入个人住宅等现象。作者以为,公领域与私领域的界分可能是我国未来的法律改革面临的最重要的难题之一。
  (5)同意。许多法律程序都允许人们拒绝参加。投票不能强制, 行政立法的调查会也不能要求利害关系人必须参加,民事诉讼当事人甚至连刑事嫌疑人都可以不参加自己案件的审理。这些制度体现了反对强制、鼓励自愿的法律价值观。
  以上从形式公正与个人尊严两方面提出的十项价值有些交叉,比如参与和听取相对方意见两项。另外,上述价值指标也不是无可非议的,或者说穷尽了所有的程序价值。作为法律程序的评价体系,上述十项价值不仅应看单项的实现程度还得看整体的实现程度,没有其他的价值实现,单个的价值是靠不住的。而且,落实到具体的立法、行政、司法程序上,也存在价值偏向的问题。
    三、法律程序代价论
  上述两方面的价值——良好结果与过程价值——固然可贵,但在实际运作中不能不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比例,通俗地说,就是是否合算。“合算”指向两方面:一是法律过程的当事人须顾念投入的成本,他有一个承受限度;二是国家法律机构、人员与程序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也必须最优利用。
  在法律过程的经济分析方面,作者思考尚不成熟,本文拟不展开讨论,只想指出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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