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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专利法的特点有:(1)把“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作为专利保护的主要目的之一;(2)三种专利权人(中国专利持有人、中国专利所有人、外国及涉外专利所有人);(3)国家计划许可制;(4)三种专利合为一法;(5)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6)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制”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登记制”并行;(7)采用“实用新型”制,而不是保护范围更广的“小专利”制成“实用证书”制;(8)对发明专利采较先进的审查制度;(9)便利的专利诉讼程序;(10)基本合乎国际惯例。专利法的优点除上述(8)、(9)、(10)外,尚有:(1)设有“内优先权”制;(2)合理的强制许可制度;(3)明确规定了专利无效对原许可合同及转让合同的影响;(4)对非专利而冒充(非特定人的)专利有所制裁;(5)保护“非职务发明”的倾向明显;(6)没有明文否定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性。专利法的缺点:(1)“专利申请权”与“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混淆;(2)缺乏推定专利持有人为国营企事业单位时,专利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3)缺少对植物新品种的应有保护;(4)实用新型等不审查制与最终确权机关设在专利局不协调;(5)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程序不完善;(6)“不知者不坐罪”并非知识产权保护原则;(7)“冒用专利”范围过窄,又不要求专利人注明专利类型,以致为其他专利冒充发明专利留下空隙。
  版权法的特点有:(1)明文确认“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2)实施条例明显有“超越”著作权法的条款;如表演者权的保护期、图书出版者享有的版式权等;(3)明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4)计算机软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既纳入版权法中,又处于版权法之外;(5)是唯一一部附有“实施国际条约规定”的知识产权法;(6)肯定了“非法人单位”的权利人地位;(7)明定表演者包括法人,且享有精神权利;(8)无刑事制裁规定;(9)将侵权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类;(10)采用“自愿法定许可”制度。版权法的优点:(1)具有明显的保护创作者倾向;(2)保护邻接权;(3)较全面地保护了精神权利;(4)部分解决了与其他法可能发生的冲突;(5)较合理明确地规定了有形物与无形产权的关系,原始创作者与“二次创作者”的关系等等;(6)过渡条款合理、明确、易行。版权法的缺点:(1)一部法中出现“一语两解”的实例较多,如“发表”“录像”“编辑”等;(2)以合同取消作者的法定权利(27条);(3)对侵权未规定法定赔偿额;(4)第43条的特例离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太远;(5)对“法人作者”的作品与版权归单位的作品分别规定,实无必要;(6)一些术语的定义欠妥;(7)对计算机软件的特殊保护已显得多余。
  三、关于民法学研究的展望
  展望未来,我们认为以下几方面在今后的研究中应予以注意:
  1.民商合一的中国民法体系的逐步形成必将推动民法学的纵深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一直采取民商合一,迄未改复。民法通则为民商合一立法,不分民事商事之统一合同法正在起草中,公司法海商法是商事法律,属于民事特别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构成完整的知识产权法,亦属于民事特别法。物权法、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也正在审议或起草中,随着民商合一的民法体系的逐步形成,市场主体规范和市场行为规范也基本完备。同时,有关公司、船舶登记的法规,有关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以及有些地方(如上海市)关于拍卖的规章等关系到民事权利实施、变动程序的规则也日益受到重视。为此,民法学研究除了要加强基本理论的研究(如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和债权等)外,还应注重公平分配权利的规则如何以公正的程序(非指诉讼程序)予以实施,如对非定期合同因对方迟延而解除前的催告、选择之债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选择权之催告,再如负有数宗债务的债务人清偿时对欲清偿债务的指定,提存之通告等。这就是说,民法学研究不能仅满足于原则地规定权利义务之归属,而应更进一步将这些权利义务在某些事实具备时,以何种方式发生变动规定下来,将实体性规范和与之紧密相关的程序性规范一并研究。这样不仅可使立法更趋明确,同时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一法一细则,或一法一实施意见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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