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
1.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
有学者指出,合同成立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合意或诺言已经存在。合同效力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制度是以合同成立为基础,反映国家意志对已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合同成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解决了合同存在与否问题,以区别于侵权行为或事实行为,是合同法适用的前提,也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2)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据以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除非已出现失效因素。(3)对于涉外经济合同,合同成立地又是确定法院管辖权及合同准据法的重要联结因素之一。(4)合同成立的时间,又成为合同自始履行不能与嗣后履行不能的划分标准。学者指出,合同成立制度与合同效力制度是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不能将两个概念用所谓“合同成立”总括起来。
2.合同的解除
有学者指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为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学者指出,原《
经济合同法》未能指示合同解除的本质、混淆了合同解除与合同变更的关系、其自身及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修改后的《
经济合同法》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合同解除的方式方面都有进步,但仍存在以下不足;(1)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变更混同规定,(2)合同解除是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实为协议终止合同,效力不同,(3)修正案对合同解除所规定的三项条件有不尽合理之处。其中第一项条件是合同变更的条件。其第二项条件中“不可抗力”范围过窄,应为“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规定,一方面只重数量,未顾及期限,另一方面在数量上的规定也太严格,所以第二项条件宜改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其第三项条件一方面缺乏合同标的履行的内容,另一方面未依履行期限性质上以合同标的分为定期行为与非定期行为区别对待,失之过宽。另外应增加“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4)修正案没有规范合同解除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学者归纳为:(1)合同未履行的,不予履行;合同已经着手履行或正在屉行的,停止其履行;(2)当事人依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3)因一方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过错方应当向权利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方解除权的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当然法律对此有具体规定的,从规定。
(六)知识产权法的特点、优点与缺点
有学者指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完成,但完成不等于完善。为此学者全面指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优点与缺点。
商标法的特点有;(1)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2)注册商标标识有较严格的限制,排斥立体标识、音响和气味商标注册的可能性;(3)非强制注册与部分强制注册(药品、烟草、卷烟)并行;(4)居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间的审查制度;(5)商标权不由法院最后确权,(6)“争议”时限较短.即只有一年;(7)解决侵权纠纷实行“双轨制”。
商标法的优点有:(1)商标权保护水平、保护范围及注册等程序更向国际标准靠拢;(2)立法中明确了对“注册不当”的撤销理由与撤销程序;(3)加重对严重侵权的刑事处罚;(4)对许可及转让商标权“管而不死”;(5)对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对注册及未注册的商标均实施管理;(6)对侵权的行政处罚,采用“水涨船高”的罚款比例额。
商标法的缺点有:(1)概念使用不当,如使用“商标使用权”不如用“商标权”,再如“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应改“其他含义”为国际通用的“第二含义”;(2)未规定商标权作质权标的;(3)缺少对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注册保护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