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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的刑法文化——21世纪刑法学研究展望

  李海东对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这一否定性评价是极为精辟的。在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的价值观念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所显现的实质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的基本立场上的冲突更为凸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理性地审视社会
  危害性理论,进行反思性检讨。刑事法治应当坚守形式理性,这也是法治国刑法文化的应有之义。
  (三)实体正义
  法是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为使命的,这种正义的秩序可以视为法所追求的实体正义。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实体正义更是法治国刑法文化的归依。
  在刑法中,实体正义表现在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立法上的实体正义是指犯罪与刑罚设置的正当性。立法机关具有创制罪名与设立刑种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是受到限制的,即不得超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限度,并且应当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旨。
  在专制社会里,刑事立法具有恣意性,所谓“言出法随”就表明了这种立法是不确定的,由统治者的个人好恶所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缺乏应有的安全感,因而恐怖总是笼罩着人们的心灵。而在法治社会里,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刑事立法不是任意恣行的冲动,而
  是处于限制与被限制的复杂关系中。法治国家为何受到限制,即遵守其自身制订的法律,根据德国学者狄骥的论述,存在两种逻辑推论。天赋个人权利理论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并不是因为它是由国家制定的,而是因为,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
  权利,个人与国家都要尊重这些个人权利。国家之所以要遵守法律是因为国家应该尊重个人权利。所有对法律的侵犯都应被看作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应当明确禁止这些侵犯行为。立法者有义务组建国家机关,以使违法的危险减小到最低程度,并严格禁止当局的任何违法行
  为。只要该法律存在,国家的任何机关都不能违反法律,即使是立法机关也不例外。社会相互依存性理论认为,法律的强制力量并不来源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与社会相互依存性的一致性。由此,法律对统治者的约束同对其庶民的约束一样严格,因为统治者与庶民一样,也受建立在社会相互关联性基础上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当某一个国家机构,或更确切地说,当一个持有某种政治权力的个人——统治者或为统治者工作的人——违法时,他就被认为是违反了建立在社会相互依存性基础上的客观法,因为他所违反的法律只有作为客观法精神的表述才具有约束力。[14]尽管天赋个人权利与社会相互依存性理论的逻辑推演方式存在差别,但在立法者应当受到限制,包括受到其自身制定的法律的限制这一点上,是相同的,这也正是法治的基础。因此,罪刑法定主义所蕴含的实体正义,包括对刑事立法权的限制。
  司法上的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活动所实现的正义,表现为犯罪认定与刑罚适用的正当性。这里主要涉及了一个司法裁量权问题。在专制社会里,不仅立法权不受限制,司法权更加不受限制,因而罪刑擅断便不可避免。而在法治社会,由于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司法权受到严格限制,定罪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罪刑法定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之间划出了一道明确的界限,从而有利于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法治国刑法文化的重要内容,它使刑法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具有目的价值。当然,实体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得以实现。因为法律运作本身也同样要求具有某种程序,这就是表现为法律程序的程序。在这种程序中,国家的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的诉讼
  权利得以协调、妥善地安排,并在两者的互动过程中使实体正义得以实现。因此,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终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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