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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的刑法文化——21世纪刑法学研究展望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防止西方文化国的法文化与中国封建专制的法文化的合流,即以文化国法观念论证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真理性,以此成为抵制法治国的文化壁垒。我国古代法文化,包括刑法文化存在可继承与可借鉴的内容,但由于这是一种封建专制的法文化,其基价值取向是应予否定的。在我国封建专制的刑法文化与以罪刑法定为核心的法治国的刑法文化之间具有天然的对立性,因而与文化国的刑法文化之间存在某种暗合,实际上是形同而神异。正因为这种形同,往往给人以误解,甚至造成对中国封建专制刑法文化的误读,例如,
  对中国古代刑法中长期存在的类推制度的赞美,并以此抵制罪刑法定主义。更有论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家的重刑思想有其明显的合理性,根据韩非云“所谓重刑者,奸之所犯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认为,法家的所谓
  重刑其实并不重,反而是与罪相适应的,因而具有科学性。[8]可见,对于中国封建专制刑法文化的复活,甚至是在引入文化国刑法文化的名义下的复活,我们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
  我国当前的刑法理论,虽然存在着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影响,但主要还是从西方引入的,从原则到概念,从内容到体系,都是如此。但在这种中国传统的刑法文化与西方引入的刑法文化的交汇中,我们始终应当立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惟有如此,才能使刑法理论在我国刑事法治的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正处于一个向法治国演进的关键时刻,因而应当大力弘扬法治国的刑法文化,进行刑事法治的启蒙,这是刑法学者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三
  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并非理论上的杜撰,而是现实社会的必然要求。那么,法治国的刑法文化的品格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应具有以下品格:
  (一)人文关怀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而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因此,法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实质蕴含。刑法虽然是以惩治犯罪为内容的,但犯罪是一种人的行为。可以说,刑法是以特定的人——犯罪人为调整对象的,更何况刑法涉及到一个人的生杀予夺,因而对其人文关怀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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