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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的刑法文化——21世纪刑法学研究展望

  我国是一个具有漫长的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刑法工具主义思想根深蒂固。这种将刑法视为以镇压犯罪为内容的刑法工具主义思想之所以流行,主要还是与我国一元的社会结构相关。在这种一元的社会结构中,政治国家占据着垄断地位,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公民个
  人自由与权利长期受到压抑与压制。新中国建立以后,虽然我国的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仍然保持着一元的社会结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与政治进一步结缘,成为阶级斗争的专政工具,强化了它的社会保护机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被
  忽视甚至漠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引入了市场机制,我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从一元社会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的转型。因此,刑法不再仅仅是国家镇压犯罪的法律工具,同时也是人权保障的法律武器。只有在这种二元的社会结构中,单纯的刑事镇压才有可能向刑事法治转变。从我国1979年刑法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已经显现出这种变化的趋势。笔者相信,在21世纪,刑事法治建设的呼声将越来越高。
       二
  刑事法治向我们提出了建设法治国的刑法文化这样一个重大的历史使命。刑法学是以一定的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在价值上的这种转变首先应当反应在刑法理论上。作为一个刑法学人,我们应当敏锐地去感受这种刑法价值上的变化,并作出理论上的呼应。惟有如此,
  才能够担当得起刑法学家的使命。
  在法制史上,存在这样一个参照系:警察国、法治国、文化国。一般认为,前启蒙时代是警察国,以专制与人治为特征。启蒙时代是法治国,以民主与法制为特征。后启蒙时代是文化国,以科学与实证为特征。那么,中国处于上述哪个阶段,又需要一种什么样的刑法
  化呢?是一种警察国的刑法文化还是一种法治国的刑法文化,抑或是一种文化国的刑法文化?笔者认为,我们目前需要的是一种法治国的刑法文化,警察国的刑法文化是应当摒弃与否定的,而文化国的刑法文化则是遥不可及的,只有法治国的刑法文化,才是我们需要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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