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已有学者从经济的发展及国外的赔偿水平相适应的角度论述了目前中国不宜设置赔偿限额。
其实目前中国有关赔偿数额的主要问题是赔偿额太低,根本无法补偿受害者损失的问题。比如,在一起案件中,由于电风扇插头漏电,一次电死两名儿童。受害者家长历尽周折,经县消费者协会干预、政府有关部门责成厂家才赔偿几千元。
有的法官认为:“在确定产品责任赔偿金时,原则上应该是赔偿与实际损失相一致。但是,一致只能是相对的,应该是因时因地因人因事据情而定。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应根据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本着不阻碍生产发展的原则,对责任者支付的赔偿金作出限额规定。这样,在兼顾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又可以防止产品责任诉讼的非正常发展。”笔者对此不以为然。因为这种观点虽然照顾到当时的经济水平和企业的利益,但发展的眼光看,为了推动企业进步、切实维护人民利益,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应当是最低要求。设置限额是不可取的。
总起来说,笔者认为,为了解决我国产品质量处罚偏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首先在立法模式上,修改、调整产品质量立法的角度,通过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并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加重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责任,加大民事处罚力度,在法律上严重处罚那些生产了质量低劣、给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产品的企业,并使其面临破产的威胁,促使企业以改进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水平,来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其次,发展商业保险,鼓励企业购买产品责任险,促使企业通过依靠市场保护自己;再次,完善司法制度,设立小额审判法庭,发展法律职业,提高法官素质,为广大消费者和用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提供制度保证。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年,第五号,第67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年,第五号,第680页。
房维廉主编:《产品质量法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第68-70页。
刘静:《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法律适用》,1997年第6期,第33页。
谭玲、夏蔚编:《产品责任法导论》,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7页。
房维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讲话)》,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页。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专辑》,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房维廉主编:《产品质量法实用指南》,第66-67页。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8-429页;谭玲、夏蔚编:《产品责任法导论》,第178-179页;孔祥俊主编:《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122页;刘静:《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法律适用》,1997年第6期,第33-34页。
394Mass.131,475n.e.2d65.(1985)
Black’sLaw Dictionary,P.213,West Publish Co.1991.
63Cal.2d 256(1965)
[英]埃利斯代尔.克拉克《产品责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年版,第142页。
同上。
同上,第146页。
梁彗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5页;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314页;孔祥俊主编:《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第120页。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428页。
房维廉主编:《产品质量法实用指南》,第67,68页。
W.Page Keeton andothers, Liability and Safety,2ed,P.24,University Casebook Series,FoundationPress,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年,第五号。
储育明:《应该在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金》,《法制日报》,1994年2月3日第七版。
孔祥俊主编:《应该在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金》,《法制日报》,1994年2月3日第七版。
沈关生主编:《经济审判专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53页。
同上,第3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