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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个比较研究

  怎样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一些学者对此问题 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研究大多是从过错责任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对生产者顾虑过多,加上没有对精神损害的性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作全面的研究,所以在这种问题上不免还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精神损害的程度是首要因素。“精神是抽象的、无形,看不见摸不着的”,不等于“精神损害是不可能赔偿的”。精神损害是实际存在的。当然,精神损害有其特殊性,在确定它的程度时有一定的困难。但这可以由审判人员根据常识和专家意见,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综合判断。‚确定这一问题的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过错不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素,也不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在可确定的范围内,应当全部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ƒ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应与一般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权利主体相同,既包括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将受害人的近亲属排除在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之外是不公平的。
  美国法律规定对产品缺陷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精神损害在美国被称为painand suffering 或者enotinoalupset ,或emotionaldistress。在《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F)中的(3)和4都规定了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情感伤害(painand suffering );在该法第118条所提供的选择条款(C)中规定:“本法规定的非金钱性损害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2500美元,或不得超过金钱性损害赔偿金额的两倍,以两者中的少者为准。但是原告通过优势证据证明:产品使原告遭受严重的和永久的或长期的(1)毁容;(2)身体机能的损坏;(3)痛苦和不适;(4)精神疾病,则不在此限”在一起由避孕药的副作用导致的病人中风案中原告两人,即受害妇女和她的丈夫。他的诉求是结果性损害和丧失配偶权(consepuentialdamages and loss consurtium )。麻州最高法院在审理判决原告胜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失去配偶权的解释是:“不仅包括有形服务而且包括无形的诸如交往,指导,相伴,和性关系。”
  三、财产损害
  根据严格责任,受害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全部予与赔偿。但是对于什么是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失,学者之间有不同观点,各国规定也不同。
  第一、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问题。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当然是财产损害,但它是否为产品责任诉讼中的财产损害?美国法院对此的态度不完全一致。不过多数意见认为不应以侵权法解决产品本身的损害。美国特雷诺法官在西利诉怀特汽车公司案中所持的立场就是这种多数意见的代表。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购买了被告的汽车用于经营,但是购买不久汽车就出现故障,而且这同一个故障虽经反复修理仍不停地出现。有一次偶然的场合,因制动器失灵,汽车被送回经销商。修车花去了原告5000美元。原告停止了分期付款,经销商收回了汽车。原告根据明示担保和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要求赔偿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购买汽车的价款和汽车停驶期间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该故障造成了他的事故;在汽车的缺陷和后来的制动器失灵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因而拒绝了赔偿事故中汽车的有形损失,即修车费用的要求。在这之后,多数法院都采用了此案件的办法,即在严格责任领域,对纯粹经济损失不给予赔偿。也有少数法院认为:制造商生产无缺陷产品的责任包含产品本身的损害,无论该缺陷是否产生不合理的损害的危险。在一起案件中,唯一的损害仅仅是对产品本身的损害,被告被判负有严格责任,原告获得了他购买商品价格与该商品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作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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