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法制历程简论--1949年之前的中国法

  汉末时军混战,割据中原的曹操集团为推行统一明确的法制,创制了“科”这一法律形式,以避开本注繁杂的汉法的弊端,但受军事色彩影响的法律显得比较严厉。这种“科法”的新形式很快便为孙吴、刘蜀等割据政权所采用。曹魏代汉后,到魏明帝时将魏科和汉律进行了一次综合整理,制定了魏律18篇,魏律的制定代表了律令法体系发展的新阶段,从此,律成为刑法典的专用名。魏律在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18篇之首的同时,第一次界定了封建制五刑的范围。八议入律、限制复仇等,是对汉代受到儒学影响的法律所作的一个阶段性总结。曹魏还制定了州郡令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180余篇,使令这一法律形式成为调整地方行政、中央行政和军事行政的法律规范,律令的区分界限已经分明。晋泰始年间在魏法的基础上制定晋律令,特点是比以前有较大的宽简,儒家思想更多地渗入到法律之中。在律令之外还制定了《故事》,内容为各种办事先例和细则,晋的法律比过去更加规范,可是由于门阀政治的形成与发展,汉代兴盛一时的律学在曹魏时已经衰落,到两晋时更沦为小道,轻视名法、崇尚清谈的风气一直影响到南朝。南朝基本沿用晋律令,较有意义的改变,是在南齐时将晋代并行的张斐、杜预各自所作的律注经过取舍合为一注,同时改正了晋律文辞过简、取断难释的弊病,使法律明白易懂、注释统一。另外,到梁朝时,将故事易名为梁科。
  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北朝各政权,为了统治的需要,在不断汉化的过程中比较重视法制的建设。北魏少数民族统治者在努力吸收中原文化的同时,参照汉魏以来的立法司法经验完善法律的做法,为后来各朝的法制建设确定了基调。北齐制定的法律被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周的法律则被后人批评为“比于齐法,繁而不要”,反映了北朝政权探索法制之路的曲折性。
  隋代结束了南北分裂局面重新统一了中国,并且直接继承了北朝法制发展的成果,隋代的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相对进步的刑罚制度,都代表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可是有完备的法律不等于有完备的法制,统治者的骄奢带来政策上的失误,专制造成司法上的混乱,执法上出现的问题使良法完全成为具文,历史将封建法制的完备留给了继之而起的唐朝。
  唐统治者鉴于隋朝废法任情、名轻实酷的法制导致速亡的教训,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在立法时讲求轻重适中,强调“法令不可数变”,严格法律的修订程序。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制定的《唐律》,是能保存至今仍然完整的一部刑法。唐高宗永微年间,又诏定律诸臣对律文进行逐条的诠释,附在律文之后,称为《疏议》。这样既维持了律文简明的特色,又保证了理解和运用时因有法定的注释而不会出现偏差,后世称这部法典为《唐律疏议》。其体系之完整、内容之详备,被认为是中华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初在重视立法的同时十分重视司法,强调依法审判,宽平慎刑。此外,唐仿照隋朝还制定了令、格、式,这些法律形式在唐代的作用分别为:令是有关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方面的法规;格是各级政府机关的规章制度;式是有关公文的程式和具体细则。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构成唐代前中期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总体规范和法制面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