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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历程简论--1949年之前的中国法

  公元前475年进入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兴起的变法改革使“缘法而治”的主张占据统治地位,“事断于法”原则的贯彻使法律空前发达起来,实行法制的具体需要也使法律进一步法典化和规范化。魏国的李悝收集参考各国的法律,著《法经》6篇,这是中国史籍上所记载的第一部有体系的带有封建刑法典性质的著作。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遵奉《法经》的基本精神,改法为律,并辅之以令,形成了以律令为主体包括其他众多法律形式的律令法体系。秦国律令法体系的建立代表战国法制发展的最高水平。法家学说在各国都有较大的影响,而在秦国实行的最彻底。官僚体制的确立又促进了刑法、行政法等公性质的法律蓬勃发展。以秦国为例,在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6篇刑律之外,还颁布了大量的法律令,这在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得到证实。这些秦简中的法律虽然只是秦法中的一小部分,但其中有秦代29种法律的部分条文,内容涉及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官吏任免、征发徭戍、军爵赏赐等许多方面,说明秦的法律包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另外还有解答法律难点的法律答问,以及关于审判方法和司法文书书写格式的《封诊式》。
  秦灭六国,统一了中原,又向南北扩张,建立起统一的帝国,并通过各级官僚将秦国的法律在全中国实施。这种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下的法制,继承了战国时期秦国“莫不皆有法式”和“繁法严刑”的特点,皇帝集大权于一身,“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到了秦二世时,“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a#⑥#/a# 建立不久的秦帝国很快被推翻。
  汉初承秦制,萧何借鉴秦律制定了汉九章律,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兴律、厩律、户律。其后汉王朝又制定了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加上随时发布令以作为补充,此外运用决事比作为判例法,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中,有500余支记有汉律,律令有20余种,律名既有与竹简秦律相同的,也有不同的,有《二年律令》的书题,另有《奏谳书》共227简,虽然这只是汉代法律的部分,也足以证明汉初继承秦律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制。在沿用秦法的同时,汉代还不时地对现行法律进行改造。如西汉文帝时废除肉刑,废止了从先秦时代沿袭而来的毁伤身体的黥、劓、斩趾等,代之以其他刑罚,目的是给大多数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表明了刑罚理论从报应刑向教育刑的转变,具有较大的历史的意义。西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过改造的新儒学成为官学,引经决狱之风迅速兴起,法制的基本特征成为“霸王道杂之”的“德刑并用”之局,对经典和法律的重视促成以注释为主的律学的繁荣。吸收了阴阳五行学说的儒学使汉代的司法制度也出现了许多变化,“天人感应”的理论使统治者运用刑罚手段时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汉代为完善封建法制做了持续的努力,但是400年的发展使法律逐渐趋于繁杂,积弊丛生的法律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适时的整理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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