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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法学家法律观的转变

  七、 在法律视野上,经过了从内国优位的法律观到国际优位的法律观的转变
  自从人类告别帝国意识,而确立了国际主义原则下的世界意识以来,法律也便从传统的以国内法为中心的状态溢出,形成了必须注重国际法、甚至以国际法为中心的状态。只要一个国家不想与世隔绝,想友好地融入国际社会,就必须恪守自己所认可的国际法的准则和规定。虽然,在西方早已实现了与帝国意识相对抗的国际意识,从而,国际优位的法律观在那里得以确立,然而,这一意识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却只是“二战”以来的事,特别是随着殖民主义体系在世界范围内的瓦解,新兴国家随之出现,主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世界性的国际组织亦随之成立,这样,世界明显地进入了一个国际法优位的时代。这种情形,不惟体现在公法领域,即使在私法领域,各国对已达成条约的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国际惯例等重视有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50年代末期以来,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情势迫使我们闭关锁国,从而处于与主流世界意识相隔绝的状态。反映在法律上,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80中期。生活于此种法律环境中的法学家,其视域只能固守着眼前的法律,而对世界体系中的国际法则重视不够,甚至不予重视,这样,法学家的法律观只能是内国优位的。7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渐融于世界体系中;到90年代以来,中国不但大踏步地融入世界体系,而且是这一体系中负有独特责任的大国。不论从为人、还是为己的角度,中国都必须重视国际法,事实上,中国也前所未有地开始注重国际法。这与法学家此前所处的法律环境大相径庭,从而使法学家放大了思考法律的视野,自此,我国法学家对国际法及涉及国际经济、国际贸易问题的法律格外关注,甚至国际优位的法律观念也渐渐形成。 这一观念变化,为中国法律进一步迈向国际化,或使其不断地与国际接轨,创设了观念基础。
  综上所述,中国法学家的法律观念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转变,这些转变,正在支持者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艰难拓进。虽然,仅有法学家观念的转变尚是远远不够的,但如果没有法学家观念的这些转变,则由中国人自主地进行的法制现代化便无从谈起,而所谓“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法制现代化设想,其高昂成本又不知要支出并耗费几许!
  
【注释】  周永坤教授就曾认为:“法学家是法律现代化的大脑。”参见氏著:《法学家与法律现代化》,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4期。
参见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第三篇),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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