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现代化

  
  之八
  发信人: goldenwater (金子一般的

^^^^^^^王), 信区: FDU_Law

标 题: Re: 来迟了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2年10月08日23:05:26 星期二)
  男人帅是最没有用的,是个男人他就帅
  贺卫方:强烈地RE。再次引《西游记》,八戒岳母(?)劝说女儿嫁给八戒说的话:粗柳簸箕细柳斗,世上谁见男儿丑!
  
  之九
  发信人: yunyuwushan (云雨巫山), 信区: FDU_Law
标 题: 贺卫方讲座评论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2年10月08日22:52:54 星期二), 站内信件
  对贺老师的口才印象深刻。好象贺老师的口才比三年前更有过之。以前手里还拿张小纸片,现在啥都不拿了,并且还背了许多新闻纪实报道。不过讲贺老师讲法院法官独立,法律的专业呀等等,都是些老调牙的法学类大众知识啦:)
  但有两个论点是抓住要害的,最好还需要深化。
  小议:第一,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就是法律人之治。他试图抓住人治与法治的平衡点。但这个平衡点是什么,贺老师好象是没有抓住呢,还是不想深入。
  白话:事实上仅仅指出法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法律人之治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很可能走入一个误区。因为人治与法治的关键不是治国方式的不同,不是什么三权分立的特征之类,而恰恰是两者追求的目标不同。人治与法治的联结点因而不是仅仅是法律人之治,而是一种权利之治。正是在权利之一基础上,我们也就会明白美国的大法官们为什么即使不是民选的,为什么他们即使突破先例,甚至创造法律,这个国度仍然被称为法治。
  秘密:权利之治,即可以被称为法治,也可以称为人治,看现实需要了。法治问题是一个政治与神学问题。
  第二,那么谁来保护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才涉及到法律人问题。有人指出,法律帝国里的王诸是法官。法官作为法律人的一种显然是保护权利的最有力者了。然而如果对法律人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可悲的现象,那就是法律人基本上可以分类两种类型(理想型):一种是法律利益共同体中的法律人。这样的法律人之所以成为法律人是因为有利益可图。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人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做出大的牺牲是不大可能的。因为如果必要,这类法律人,马上会转成为非法律人。可惜的是,在社会中这类人永远是多数;第二类人才是真正的法律人,用贺卫方的术语说是具有理念的法律人,即“法律理念共同体”中的法律人。我习惯于把这类法律人称为“政治家式的立法者”(法律人中的最高类型),这是具有不同EROS的人。历史上,美国的联邦党人就是这样的人。他们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用的笔名就是罗马时代的一个“保民官”,即城邦之守护神。
  然而,正如有人指出的,权利的保护最终是在一个共同体中进行的,自由在人们心中死了,守护神有时也难以拯救。于是,我们可以发现那个马基雅维利,一方面在君主论中大谈君主的智慧与勇敢(不择手段),另一方面又在另一本书中大谈三权分立。
  随想:第一,每一次听讲座,包括哈贝马斯、德沃金来复旦,都觉得讲座无法深入交流,因此,讲座本身也显得有些大众化,而非专业化。
  第二,在讲座中提问者所问不涉及主题,请贺卫方老师不要答,可用“课后交流”为理由。
  第三,发现贺老师有几张不同的FACE。
  贺卫方:难得你这么细致的分析,而且所表达的见解是我所十分赞成的。法律人之治所具有的权利基础是值得论证的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想象,在人治之下,不大可能发生权利的观念。有了权利意识,就意味着公民角色的诞生,意味着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契约化。至于法律人的两类划分,我觉得稍嫌两极化了。良好的制度涉及也许是亚当斯密式的——法律人提升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利益与公正的增长作出贡献。关于这个问题,我想推荐三本书,一是耶鲁法学院院长Kronman的著作The Lost Lawyers,哈佛法学院Glendon的A Nation under Lawyer(第一次讲座我曾提及这本书)以及Luban的Lawyer and Justice。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