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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政工组是文革时期地方政府被夺权,建立“革命委员会”(相当于政府)后,下设的一个主要办事机构,其管辖权很大,包括如今党委的组织部、宣传部以及公安和法院系统。
见后面,注16-17及其上下文。
注意,尽管我不能排除文化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与廉洁可能有关,但是到目前为止,我都没有看到有任何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前者与后者之间有因果性关系。因此,不能由此得出中国法院系统的腐败问题与法官文化水平有关的结论。而在当代中国,道德似乎总是被当作一个知识的问题。事实上,已有的经验(例如钱锺书、王朔的小说中对知识分子虚伪道德的挖苦)以及大量实证研究表明的结论都是相反的,“了解道德理论更可能导致文化人行为起来比受教育少的人更缺乏道德。……道德反思事实上从根本上削弱了道德行动的能力”(Richard A. Posner, 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7,原作者的着重号)。波斯纳在书中以相当的篇幅(页68-85)分析了例证这一点的诸多相关实证研究。其中一个也许最令人有所触动的研究发现是,哈佛法学院的一年级学生中有70%表示要从事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法律,而到了三年级只有2%的学生还有这个愿望(Robert Granfield, Making Elite Lawyers: Visions of Law at Harvard and Beyond, Routledge, 1992, p.48)。波斯纳因此认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那种道德思想教育就提高学生的道德来说是完全无用的。道德与知识无关。
至于美国的司法职业道德实际是一种法律或准法律,是一种制度,与道德基本无关;相反,这种职业道德只是告诉律师、法官如何合法的从事某些不道德的行为。我们可以从克林顿总统的多次答记者问或电视讲话中看到这种职业道德的实践,当有人问克林顿是否吸过大麻,他的回答是我从来没有违反过美国的法律(但后来,证明他在英国留学时吸过),后来他又说“我没有吸入”(inhale),只是尝了一尝;面对全美国电视听众,他宣称“从来也没有同莱文斯基发生过性关系”,从技术上讲,确实如此,因为制定法对性关系之界定是异性性器官的接触,而他只是同莱文斯基有多次的口交等在普通人看来明显属于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计划建设司,编:“普通高等学校法律专业学生统计”,《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1988-1996,人民教育出版社,转引自北大法律信息中心信息网《法律教育》http://www.chinalawinfo.com/。
“普通高等学校法学函授部、夜大学学生统计”,同上。
“高等政法院校一般资料统计”,同上。
没有确切的最新统计数据,据《中国法律年鉴》1991和1992,1990年和1991年全国人民法院书记员以上的审判人员分别是18.2和18.8万人,助理审判员以上的人数分别为14.4和15.1完人。即使考虑到种种因素,目前中国法院的“法官”应大致在25万人上下(资料转引自,北京大学法律信息中心信息网《司法机构》)。另一个更为大胆的推算,是到95年底,法院系统的人数将达到29.2万人;请看,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这个数字大致得到了印证,1999年10月26日广州日报的一个数字是30万法官。但贺的推算包括了法警,强调的是“法院系统的人数”。如果仅仅计算书记员以上的人数,贺的推算大致和我的推算相差不多。
据“全国行政区划分地区统计表(1994)”http://www.chinalawinfo.com/),全国目前有县1740个,县级市414个,共2154个。假如,平均每个县有10个人民法庭,每个法庭有2名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2名书记员,加上县法院有大致40名左右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3-5位院长、副院长,民庭、刑庭、经济庭、告申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评4-7名,加上法医鉴定、业大、纪检、办公室各1-2名),那么,基层法院的“法官”总数就可能有15万人。据我们调查和访谈的各县和一些法院领导,各基层法院的人数大致在100-150人之间,除去一些工人、法警,应当说我的这个估算不会差很多。可参看,“法庭管理是个大课题”,《人民司法》,1994年12期,页7,此文称当时全国有1.8万个人民法庭,法庭的“干部”占了全国法院“干部”(总数约为25万人)的1/4强;1998年《中国法律年鉴》(页138)称全国有城乡人民法庭1万5千多个。
如今,连原籍在外地的博士毕业生进北京海淀区法院或检察院都很难了。去年,北大法学院的一位硕士毕业生为留京只能去京郊的某乡政府就业。但是,绝对不能以此作为透视全国的棱镜,尽管人们常常会从身边发生的事推断全国的情况。
感谢龚文东和韩流老师为我提供了这些相关资料。
一个多少可以说明这一点的是1998年最高法院作为一种改革姿态,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高级法官,尽管在北京地区够资格的律师和法律教授,少说也有千名以上,但是到预定的报名期结束时,据说,只有三人报名,且均为外地人士(因此,尽管不能肯定,但是,也不能没有这样的准备,其中有人想以此作为进京的跳板),以致最高法院不得不将报名期延长。这件事虽然成为一个笑话,但它已足以尖锐且强有力地说明法官,即使是最高法院的高级法官,对于当代中国法学院毕业生的吸引力究竟如何。“富不及贵”的时代正在过去,如果还不是已经过去了的话。
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地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民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厉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在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页275。
William Shakespear, Troilus and Cressida, Act III, Scene ii.
美国联邦大法官有不少是从检察官起家的,在联邦地方法官,州法官,有许多也是从检察官起家的,靠“法律与秩序”严厉惩罚犯罪获得人们和政治家的关注的。当然,如今美国的所有检察官都必定是从法律院校毕业生。
参见,“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2辑,特别是“两个例子的简析”一节。
事实上,由于法律知识的特殊性,在美国,近年来已经有学者建议将三年制的法学院改为两年制。参见,Richard A. Posner, 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281以下。
《自选集序》,《王朔自选集》,华艺出版社,1997年。
转引自,Henry J. Abraham, The Judicial Proces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of th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England and France, 6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76。
“事实上,我认为我们把是否有过失的问题留给这种做法的一个理由恰恰是从他们的理论上的职能看来最为严重的缺陷:即他们会在他们的裁定中引入一定量的——就我看来,非常大量的——民众偏见,并因此保持法律的施行与该社区的希望和感受相一致。”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Collected Legal Papers, Harcourt, Brace and Hows, Inc., 1952, p. 237。
Richard A. Posner,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 and Refor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35.
同上,页36。此外,波斯纳在同书的另一个地方引证另一位美国著名法官给初审法官所定的“工作要求”,初审法官要“公平地并将及时的决定同结果的正确最佳混合起来,通过审判或和解处置案件;他们还有责任向普通公民——当事人、证人以及陪审员——展示联邦司法的质量”。“因此,看上去,也许会令人震惊,这意味着永远都不要想做得尽善尽美。但是,初审法院的任务特性限定了法官实现这一点的限度。在是否认可证据上的决定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在这里,最至关重要的是迅速做出决定。除此之外,我不认为那些最伟大的地方法院法官就是那些以十年磨一剑的精神用几个月时间来撰写一个有新观点的法律意见,而在这个问题上,这些法官的意见几乎肯定没有最后发言权的。”Henry J. Friendly,“The‘Law of the Circuit’and All That,”46 St. John’s Law Review 406, 407 n. 6 (1979),转引自,Posner, Federal Court, pp. 336-337。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第2章第181920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第2章第1920212223条
我反省自己,就曾有这种倾向,长期在美国学习,读的都是上诉审法官的意见,并且都是教科书中从几万件最高法院判决书精心挑选出来的,并经过编辑者某种编辑的,一些最著名的司法判决,我就很容易把这就当作所有美国法官,以为各级美国法官均有这种能力。这种以偏概全的状况不仅在我身上有,而且不少受过美国法学院训练的人都有;而且,我们也不排除在当代中国,有人有时为了推进某种观点或利益,有意利用这一点。因此,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对法官会如何决定的预测,这一点对初审法官犹为重要。参见,Oliver Wendell Holmes, Jr.,“The Path of the Law,”in Collected Legal Papers, Harcourt, Brace and Hows, Inc., 1952, p.167以下。
苏力:“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2期。
Frank H. Easterbrook,“Foreword: The Court and the Economic System,”98 Harvard Law Review 4 (1984).
冯象曾说过,假如你是一位神童,13岁进大学,您敢学法律?17岁法律系毕业,谁愿意(谁放心)聘您去讨债、取证、陪法官吃喝?“前言”《木腿正义》,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6。
尽管我们一直强调专业知识,实际上,至少对于审判法官来说,年龄一直是一个可能更为重要的因素。从世界各国来看,担任法官或扮演这种裁决者角色的人一直至少是中年人或壮年人,“嘴上没毛,办事不牢”是一种典型的概括。因此,司法审判并不仅仅是智力的活动,而且需要一种人生经验。当然,一个年轻人也可能会很有经验,但是,人们一直都为了节省信息成本,用年龄作为经验指标之替代。一位院长讲了一个故事:一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在人民法庭做婚姻调解,说了好半天,也不能打动年轻的妻子;一位陪审员,60多岁的老妇女主任,也说了一通话,最后只说了一句,“姑娘哎,你不听奶奶的,听谁的?”就这一句话,两人就和好了。让年轻的法官很是感叹。当然,这个故事,并不能太当真,最后这一句话的作用可能是一个累积的结果,其实,那位年轻的妻子心里也许早已有所松动了;但是,这最后一句话的艺术仍然很重要,它使得一个飞跃得以顿然发生,从而节省了大量的时间。而决定的迅疾是对初审法官审判的主要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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