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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这些话,尽管看上去很简单,但是,在我看来,却是一个基层法官从实践中来的经验。这些法官尖锐地提出了,基层法院必须面对的特殊问题及其所需要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而这些东西,恰恰是法学院不教,而且确实是无法教的,只能通过实践学习的技巧。[42]
  此外,还必须看到资源对基层司法审判的限制。例如,举证,这在现代发达国家的法院中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个诉讼步骤,但是,在中国乡土基层社会中,这就很困难。我就亲眼看见诉讼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出自同一个人,但是证明的事实完全相反(甲先动手或乙先动手打人),而且两个“证据”上都有证人鲜红的手印。我没有调查,其中是否有一份是伪造的,或者为什么法官不追究伪证。这些问题在这里是无关紧要的。我相信,这两份证据可能确实是出自同一人的手。但是,我们还要想一想,难道这个证人能拒绝同村人要他/她作证吗,都是乡里乡亲的?也许他/她不识字,别人写好了证词,让他/她摁个手印。他/她能拒绝吗?法院难道真的要为这样一件“伪证”而去查证吗?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财力,法院有这些资源吗?就算查清了,你又能怎么办?能把这些不识字,不知道“伪证”之法律厉害的人关起来,却丢下手上的这个案件不管吗?也许,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将眼前的这个纠纷按照某种不那么出格的方式基本公平地解决了。也许,这样做不那么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司法基本要求,但是,如果符合这一切的结果也不过是如此,那么法官有什么动力,有什么资源,又有什么必要将本来就极为有限的资源花在这上面?如果世界本来就很不规则,那么过分强调规则是否有点“削足适履”呢?
  当然,在于我们这些法学研究者、甚至上诉审的法官看来,认真对待这些小问题将对中国的法治有益,法治和一切事一样,也都要从小事上做起,一点一滴,累积起来;但是问题,我们不可能越俎代庖。我们需要的是建立一种机制和社会环境,使得这些法官们愿意且能够认真“查清事实”,一丝不苟。而这一切能仅仅通过告诉他/她们“严格执法”的重要性解决吗,能通过解释几个原则和概念解决吗?
  必须注意,除了要注意这位女法官提到那些法学院课程重要外,我们还要注意她没有提到的课程,我们要考察那些不在场的东西。[43]例如,尽管是在民庭,她根本就没有提及公司法、金融法、票据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目前在法学院喜好民法的学生中比较热门的法律。为什么?其实问题很简单。在这样的小地方,这种问题几乎没有,如果不是根本没有的话。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现代法学院教育的另一个问题。尽管法学教育近年来有了很大发展,但是说实话,目前法学院的教育基本上是为了现代工商社会,为城市,培养人才。学校内的开设的那些所谓最前沿的课程,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中国基层社会的生活秩序准备的,而更多是为了大都市的生活甚至是为即将到来的更为开放的中国发达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准备的,或者说,确实是在为了“深化改革开放”做准备。因此,学生学习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脱离目前中国基层及乡土社会需求的。甚至,我们要清楚,有着法学牌号的知识也并不等于司法的知识。但读者更应清楚,我这样说,并不是甚至也不隐含一种批评。我并不是说中国的法学教育要在“关注实际”的旗号下放弃对于正在迫近整个中国的重大法律实践问题的关注。我仅仅是指出一个事实,仅仅是为了看到我们的法学教育的特点和优点(同时也可能是一个弱点)。并进而重新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艰巨任务,并适当调整我们对待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和专业要求。
  也正是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为什么当面对基层或乡土社会的问题时,法学院毕业生未必比那些乡土社会出来的人,或者比那些曾暂时脱离过乡土社会然后又回到乡土社会的复转军人更具有优势。法学院的学生的优势也许在于,1、擅长处理法律争议,而不擅长纠纷的解决,不擅长在复杂的熟人圈子里“摆平”各种关系;2、全面了解甚至是提前了解了对于中国现代化社会或即将到来的现代化社会的游戏规则,而这些知识至少有相当数量在一个相对还不那么现代化的基层社会中目前用处不大,甚至根本无用。因此,尽管许多法学院毕业生可能身怀绝技,也可能有为国为民做一番事业的理想和抱负,但是如果他/她们的知识无法发挥作用,那么基层社会和中国农村的广阔天地对他/她们来说仍然是狭小的。他/她们的满腹经纶如果不是屠龙术,那么也是一种大材小用了。更何况,知识从来不是在记忆中使用的,而是在使用中记忆的。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位法学院毕业生会说:“学校[学]的那点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
  也正是这个原因,我们才看到,许多法学院毕业生即使进入中级、基层甚或是高级或最高法院后,当初也满怀激情和理想,但数年后,也往往先后辞职去做律师或经商。固然,货币是一个诱惑,但这可能并不是全部的更不是唯一的原因,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学生所拥有的知识在这些法院没有买主。“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如果在这里自己的优势不但不能发挥,反而成为短处,甚至可能成为笑柄,而同时又有其他地方更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那么,有谁一定要在这一棵树上吊死呢?在这个意义上,许多法学院毕业生选择离开基层法院,进入城市,进入经济相对发达富裕的地区,从事律师,并往往从事商事法律,这并不仅仅是嫌贫爱富,而是希望在现代社会中充分发挥自己所学知识的作用,迎接更大的知识性和智识性的挑战。这也恰好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在发挥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又要说,在一定意义上看,并不是法学院毕业生拒绝了基层法院,而是中国基层法院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拒绝了法学院的毕业生。
  
七.“化作春泥更护花”——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再反思

  说到这里,我也就不得不重提50多年前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损蚀冲洗下的乡土”的问题,并对中国的现代法学教育略加反思。[44]在费先生看来,在传统中国,传统的士大夫作为乡土社会中培养的人才,一旦被科举选中,到外乡任职多年后,还毕竟会叶落归根。回乡后,这些退休的士大夫,会用无论是他积蓄的或收刮来的金钱置田置地,兴办乡学,在某种程度,他又回报了乡村,为乡村的下一代的知识(尽管有些知识是很陈腐的)传播创造了条件。他们的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知识是当时社会的“全国通用粮票”。
  但是,近代以来,随着各种新学科、新知识的引进,一批批聪明好学的农家子弟进入了城市。但,即使满怀报效乡亲的理想和激情,在学习数年之后,他/她们就成了费先生所说的“回不了家的乡村子弟”。[45]这不仅仅因为城市的生活富裕和文化诱惑,也不仅仅是他们的文化修养和情趣的改变,一个常常被人们忽视的但是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是他/她们的知识越是高深,越是广博,越是前沿,就越可能对乡村或基层社会没有什么直接的用处。这一点,请对比一下不同时代同为儿童启蒙读本的第一页就可以看到一点端倪了,“我爱我的祖国,我爱首都天安门”,这种知识与“人、手、口,猪、猫、狗”哪一个对中国基层和乡土社会更有直接的用处呢?答案是明显的。因此,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乡村不仅在经济上受到城市工商经济的挤压和剥削,而且,在我看来,最沉重、也最具悲凉意味的也许是这种人才的掠夺,这种悄无声息的“壮士一去不复还”。当然,我的这种评论仍然只是指出一个事实,我并不想简单地“反其道而行之”。从我个人的、也许会被证明是错误的判断来看,中国如果要保证繁荣独立,人民生活逐步富裕起来,就必须走现代化的路,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这种风潇潇易水之寒也许不可避免。但是问题在于,现代化的宏大叙事不应当完全遮蔽或淹没许多小人物的初步的和基本的需求,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向一个尚未通电的地方提供免费上“网”。在司法和法律问题上,当代中国基层特别是乡土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几乎与费先生50多年前说的没有多少差别(也许只要换几个字),即“怎样把现代知识输入中国经济中最基本的生产基地乡村中去。输入现代知识必须有人的媒介。知识分子怎样才能下乡是重建乡土的一个基本问题”。[46]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也许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和专业问题,重新审视基层法院的人才问题,甚至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国基层法院的设置问题。
  首先,我不赞同硬性将法学院毕业生分配到基层法院去“锻炼”(当然,如果他/她们自愿去最好)。这不仅将违背市场经济的人才配置方法,更重要的可能是造成人才和资源(教育资源)的某种浪费。在今天实际上也是不可行的。如果说,过去50年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了我们一些什么,那么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给人们以更多的选择,让市场去选择。人才的需求和流动最终都要通过人们的自愿选择,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当然,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收入来刺激法学院毕业生的流向。但是,即使不考虑这种政府干预市场是否合理和必要的问题,鉴于我国政府的财力和法官人数太多(相当于美国的8-9倍甚至10倍),[47]以及法官与其他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必须保持相称等原因,这也不大可能,至少在短期内不大可能。而且,我在上面的分析也已经指出,法学院毕业生不愿去基层法院还有一个其知识能否用得上的问题,能否有一种“成就感”的问题。因此,即使工资提高一倍也未必能吸引多少法学院毕业生进入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目前一个北大法学院本科在校学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每天半天)的月收入也会远远高于基层法院资深法官的月工资)。而太多的提高,可能会带来另一种或几种副作用(更多滥竽充数的法官挤入法院,其他公务员的忿忿不平)。
  另一个政府可能做并且正在准备做[48]的是,改变法院法官的选拔制度,使得基层法院的法官有可能因其良好司法绩效而被选任到上一级法院担任法官,避免基层法院法官所说的那种“投胎投得好”的弊端。但是,这种制度调整的实际效果也可能有限。至少有两点,我在前面已经分析过了,一是基层法院绝大多数法官所面对的问题以及由此养成累积的知识与中级以上的法院所面临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如前所述,初审法官与上诉审法官的关注点和知识和技能要求不完全重合。一个在基层社会“发挥”很好的法官离开了他/她的舞台,完全可能显得很“土”,缺乏上诉审法官所需要的那种开阔视野和政策水平。[49]这正如一个农学院教授离开其讲台可能因不能辨识小麦和韭菜而闹出洋相来的情况一样。二是,这种绩效之考核会很困难,因为,同样如前所说,现有的基层法院的管辖制度以及中国的一切纠纷都上法院(审理或调解)使得基层法院的法官处理的大量案件都是相当常规化的,很难以什么简便、廉价且准确的方式考察出他/她们的审判水平和潜力。由于至少这两个限制,我把丑话说在前面,这种制度实际可能发挥的影响将会很有限。
  似乎,这样一分析,我们就走到死胡同里去了。但是未必,有时,有效的改革措施可能是在我们习以为常的视野之外。刚才提到的那些改革措施实际都是在承认现有的司法体制结构基本合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整;仿佛动作很大,实际上,仍然不过是在结构内的调整。实际上,我在前面的分析已经透出的更深的意蕴是,也许,我们无需将人民法庭、甚至是基层法院某些部分纳入国家的正式司法审判制度之内,既然他/她们所面临的问题和所需要和运用的知识都主要不是狭义上的法律规则的问题和法律规则的知识?
  我在其他地方已经分析过,现代法官和传统县太爷,现代法院与传统衙门在解决社会纠纷问题上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纠纷解决”与“规则确认/运用”,尽管这两者并非截然不同,尽管这两者往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看到了这一点,重新思考中国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许多工作,就会发现,我们现在的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做的工作大多实际是“纠纷解决”的工作(想一想,法院与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差别在“一个有程序,一个没有程序”的说法)甚至是“法律咨询”的工作。[50]这种工作当然很重要,特别对于乡民们来说。但是,即使在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这些工作也并不都是由法院或法官来完成的,而使由一种介乎法官和平民之间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 magistrate justice)来完成的。这些法官都是普通公民,没有任何正式的法律训练,有许多甚至只有高中学历或没有完整的本科学历,更不用说法律的学历了;[51]但是他/她们为人比较正直、公道、有常识、通民情;在“案件”审理中,他/她们综合运用了各种知识,有较大的裁量权,没有细致严格的程序,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在我看来,这与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法官所做的主要(并非全部)工作实际非常类似。而且,从法官的专业和文化素质上看,也有许多类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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