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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十)

   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定有关跨国并购审查法律方面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无论是国内并购还是跨国并购交易,都由该国的反垄断管理当局或授权某一个政府部门履行反垄断管理职责进行审核,从属于反垄断法;而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则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分别制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审查部门。有关国内的并购审查由国内的反垄断管理当局负责,主要适用国内的竞争法律,而对跨国并购的审查则由外资管理部门负责,主要适用外资管理的法律。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民族工业尚需适度保护,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参考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跨国并购法律制度,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分别立法予以规范管理,并将跨国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据此,我国跨国并购审查制度的大致框架可作如下考虑:
   (1)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的机构应为国家外经贸部。跨国并购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外经贸部作为国家外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和管理责无旁贷。加强对跨国并购的管理,主要是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要尽快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明确具体的产业情况、发展水平、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以及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对外开放的程度和对外开放的时间表。要研制一个产业政策明细表,具体规定哪些产业允许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入,哪些产业暂不对外开放,确定受保护产业的时间序列,做到有保护、有开放、保护有度,开放有节。
   (2)在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的标准方面,应采纳综合审查标准,即应包含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效率的因素,使之既能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又能防止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形成垄断,同时又应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有效竞争并防止保护落后。通常而言,审查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具体的、灵活的、可操作的方法来保证并购的结果不会降低有效竞争,同时也尽可能避免对被并购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并尽可能减少并购效率的降低。当政府审查部门发现并购交易案件有可能降低有效竞争、导致垄断时,可通过与并购当事者协商的方式对部分资产进行剥离,以使跨国并购交易顺利过关,并且保证被剥离的资产能在市场上成为有效的竞争者。
   (3)在对跨国并购的审查门槛方面,可参照目前正在实行的国家、省市自治区、县市对外资审批权限的规定予以确立。
   (4)特殊行业禁止或限定非控股比例。在一些特殊行业中禁止或限制跨国并购是主权国家行使经济控制权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成了一种国际惯例。即使是美国、英国等一直标榜实行自由企业制度的国家,也对涉及国家安全、航空、通讯、海运、原子能、金融等领域的跨国并购予以禁止或对收购的股份予以严格限制,以防外国公司控制这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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