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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的宪政思想

  [50]
  (二)联邦制
  1.什么是联邦
  联邦一词用法接近拉丁文原词“feodus”(条约)的意义,说明一种建立在忠
  诚(拉丁文feodus是fides即“忠诚”的同源词)基础上的关系。[51]联邦共和国
  的“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更大的国
  家,并同意做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是几个社会连合而产生的一个新的
  社会,这个新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52]“联邦共和国既由小
  共和国组成,在国内它便享有每个共和国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联
  合的力量,它具有大君主所有的优点。”[53]托克维尔认为,为了把因国家之大而产
  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才创立了联邦制度。因而“联邦既
  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象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54],联邦实现了自由
  与力量的统一。
  2.从邦联到联邦:制宪会议
  1776年7月9日《独立宣言》之后,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前夕,1781年《邦联条例》
  产生了邦联政府,但邦联政府软弱无能。“政府财政的拮据以及对外贸易及国内贸
  易的不景气”[55]导致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华盛顿和制宪者们都认为邦联制度存
  在严重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邦联政府权力很小,而且机构不健全。
  邦联没有管理内外贸易和征税的权力,无力实行有效的管理,邦联缺乏司法权,邦联
  无权对各州使用武力。邦联法律没有保障,无强制服从的权力,无惩罚不服从的权力。
  其次,各州独立和权力过大。“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
  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
  [56]华盛顿鉴于邦联的不足之处,在1787年3月致麦迪逊信中提出“凡是有判断能力
  的人,都不会否认对现行制度进行彻底变革是必要的。”[57]而且他指出了强制力
  量的必要性。
  在独立战争时期,大陆会议建议各殖民地久已存在的因地方自治而建立的地方
  性议会或代表大会或委员会“为了尽可能符合宪章的精神和实质”,可以选举产生
  议会以行使政府权力。此后,新罕布什尔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新泽西
  州、特拉华州等州议会分别通过各自州的宪法。而1780年马萨诸塞州制宪会议通过
  州宪法,其拟定、讨论和通过都可以说是1787年宪法的先驱。
  1787年5月25日,十三州的五十五名代表集会费城。华盛顿作为弗吉尼亚州的代
  表,出任代表团团长。他这时55岁,处在名望的巅峰。人民因独立战争的胜利对他
  怀有感激之情,“这种感激之情,使他处于众望之颠。人们对他怀着热爱之情,甚至
  是一种敬畏之情。人们感到他出席此会是对此会的成功至关重要的”[58]。经过几
  个月的讨论、妥协,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这部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
  合。其基础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
  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
  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
  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59]
  华盛顿在制宪会议上总是想尽一切办法使各种观点都亮出来,然后使它们归于
  一致。他具有一种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的天才。对于宪法的制定和通过,“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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