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法学在方法论上强调逻辑自足、逻辑至上和概念第一,无视现实生活的要求,仅仅按逻辑推导走向法的概念的体系化,鲜明地反映了启蒙时代的理想──相信理性万能,相信人只要凭靠理性就能创造最好的社会制度(当然包括法律制度)。但“自从启蒙运动的理想,即运用纯粹理性对概念进行分析就能达到对世界的认识,被休谟的怀疑主义和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所动摇以来,科学对我们来说就再也不是理性科学而无非是经验科学了。” 耶林早在1860年左右即指出:“把法学夸张到法的数学、归结到逻辑推理是一种谬误,是基于对法本质的误解。生活并非为了概念,概念却是因为生活。” 1900年后,对注释方法(the method of exegesis)的反对意见在整个欧洲增长。“在德国,齐特尔曼(Zitelmann)明确宣布书面上的法不能成为一个完美无缺的体系,书面法须被看作一种社会学现象而非某立法者的意志,此一主张急速地占据了整个欧洲。” 在欧洲出现了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此外,第一次世界大战、急剧的社会和经济变迁以及实质性相对论的哲学观也显露了注释的或概念法学的方法在实践中的弱点。
80年代初我国民法学的复兴是与介绍国外民法同步进行的,中国民法学者所面临的既有建立民法学体系又有自立法论角度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基础的双重任务,从一开始就多有重立法研究(即立法至上)、轻判例研究,重体系、重概念、重逻辑(即逻辑自足、概念第一)而轻民法实效与社会需要,重命题演绎、轻事实归纳,具有浓重的“概念法学”色彩。时至今日我们也并未走出“教科书法学”的阶段,很多人还是将
民法通则作为中国民法学的研究范围,所从事的还多是对既有法条的注释,所使用的方法并未超出概念法学的方法。当然,在我们这个法学研究几乎是从零开始的国度,这种概念法学对我国民法学的复兴无疑起到过进步的历史作用,但现在要制定一部民法典并耱其现代化,仅凭概念法学已不足以完成这一宏业。诚如耶林所倡,“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现在的确需要中国民法学者“通过概念法学,超越概念法学”了。 我们需要自然法学,因为我们需要拥有法律理想;我们需要分析法学,因为我们需要进行法律适用;我们需要社会法学,因为我们需要明了法律现实。但我们更加需要的乃是一种宽容、一种综合。
超越概念法学,就要求“法学家不能局限于法学的知识结构就法论法,而应当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学的问题,从而深入到法律现象的深层。” 美国法学家富勒是战后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同时又是著名的合同法大家,三十年代发表的《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 被誉为英美合同法中一篇里程碑性质的论文;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是新黑格尔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同时又是德国当代的民法学大师,以其《法学方法论》雄视全世;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在六十年代即以其《日本人的法意识》而成为日本法社会学领域的头面人物,同时他又是日本颇负盛名的民法学家。 此三人均堪称不局限于法学某一领域的典范,均应成为我们效法的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