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陆民法学说上,一般并不区分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近年来已经开始有学者注意到了这种二分法,认为现代民法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采用了被称作“两分法”的基本方法(注: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卫国执笔),第447 页以下。)。认识到了两分法区分了两个不同层次的因果关系,前者要解决的是责任是否成立,后者要解决的是在多大程度上赔偿的问题。在判断这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时,前者体现法律事实,后者则体现政策性判断。(注:参见李薇:《日本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本文认为因果关系二分法所作的区分是具有合理性的,其合理性正是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借助于这种分析框架,可以使我们对因果关系问题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的层次,不同层次的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的功能领域,在不同的领域中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的存在价值。本文准备循此思路展开对因果关系问题的分析。
三、合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
(一)事实因果关系的语义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平井宜雄在1971年出版了其大作《损害赔偿法的理论》。在美国学者格林(Green)学说的影响下, 该书提出了关于因果关系的新学说(平井说)。平井说设定了三个分析道具概念——事实因果关系、保护范围和损害的金钱评价。其中,事实的因果关系是指“被告(被评价为合同不履行或者侵权行为)的行为事实与被评价为(被请求赔偿的)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的必要条件(conditio sine quanon)的关系。也就是说, 德国的因果关系论(其中之一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上作为前提的哲学的、自然的因果关系概念;以及被格林作为因果关系加以规定的今日美国侵权行为法上所谓的cause in fact。” (注:平井宜雄:《损害赔偿法の理论》,第135页以下。 平井所称的保护范围是指在承认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对事实因果关系上的损害进行政策性的、法的价值判断,以便妥当地界定被告所赔偿的范围;所谓损害的金钱评价,指对经过法的价值判断后的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害进行金钱评价。平井认为,为了澄清因使用相当因果关系的概念而引起的理论上、法解释上的混乱,除上述事实因果关系外,不宜在另外两个问题的语言表达上使用“因果关系”,况且它们也不属于因果关系范畴。)这里的事实因果关系不包含法的价值判断,而是对纯粹的事实过程的认识。“因果关系中的唯一的‘事实上的’或者独立于法政策或规范的因素是sine qua non关系。”(注:Hart and Honore, Causation in the Law, 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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