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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二)明确执法监督权限
  执法监督工作要搞得好, 执法监督权限明确是重要的保证。执法监督的权限不清往往会导致不同的执法监督主体之间就各自的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和监督职责发生扯皮现象,另外,也容易给执法监督工作留下死角。原则上讲,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构和国家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总体和各方面的监督。但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可以独立地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且,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上级国家检察机关对下级国家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具有监督权,上级国家审判机关对下级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审判活动也有监督职能。因此,我国现行执法监督体制是上下和左右纵横交错的,要理顺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执法监督权限是首要前提条件。
   (三)健全执法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是非常复杂的,既包括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监督,也包括制度上要求和制度上允许的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诸多的执法监督形式交织在一起,势必会造成执法监督体制上的混乱。当前在执法监督体制上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执法监督制度的组织和领导体系。解决此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要妥善地处理好党政关系、党企关系和党群关系。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应该不失时机地进行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尤其是要对政府在对企业和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方面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执法监督,从而确保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变,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管理职能。在各种执法监督形式中,应该突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树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法律权威。
   (四)完善执法监督程序
  执法监督要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遵循一定的执法监督程序来进行执法监督活动是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执法监督程序的确定可以保证执法监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而执法监督不讲顺序、时间和步骤,有事靠临时拍脑袋办事,往往会造成执法监督工作的次序混乱或者是效果时好时坏。目前,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中虽然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的权限,但是,对于上述国家执法监督机关行使执法监督的程序并没有详细加以规定,故而在实践中,执法监督机关行使执法监督权的方式、程序就极不统一。因此,为了提高执法监督工作的效力,有必要对执法监督机关的执法监督程序作出一定的要求。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介入应当以不影响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正常行使司法审判权为前提。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介入并不等于包办和代替,而是要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司法审判活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基于此,在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尚未正式审理有关案件之前,人大应当尊重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的司法审判权,而不应该提前对司法审判活动施加任何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可能是正确的,也不应该在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审理此案之前过早介入,以维护国家司法审判机关所享有的独立司法审判权。
   (五)强化执法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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