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法监督保障没有制度化
执法监督要能够对执法监督的对象产生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执法监督工作本身应该有必要的保障。也就是说,执法监督需要“尚方宝剑”。我国目前执法监督工作之所以存在着力度不够的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监督对象对执法监督主体的权威性不太尊重。例如,
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在实践中,一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并不享有事实上的财政和人事权,这就使得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时心有余悸;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往往并未进入同级党委的核心决策层,而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则是同级党委的主要成员,这样,就容易形成执法监督者对被监督对象的执法活动不能进行全程评价和跟踪评价,致使执法监督工作常常难以开展。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的重要措施
执法监督是保证我国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符合
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得到贯彻实施,提高国家机关依法活动的自觉性,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加强执法监督立法
执法监督要能够发挥出应有的对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的调控作用,执法监督的法制化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执法活动监督法,各种不同类型的执法监督还未组成有机的执法监督网络。在众多的执法监督形式中,人大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对执法活动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但是,由于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专门的监督法,人大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只是依据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实施的,这些关于执法监督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从形式到内容并不十分系统,有时还存在模糊不清、互相矛盾之处。这就给执法监督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尤其是一些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利益驱动的影响,常常出台一些跟国家
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不相吻合的土政策、土法规,在实践中给执法监督工作造成重大阻碍。特别是一些地方党政干部头脑中仍然存在着“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因此,不自觉地总认为执法监督就是挑刺儿、找麻烦,对来自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往往持敌视或者消极不支持的态度。结果就是造成了该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搞不好或者是长期没有起色,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另外,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以及社会舆论对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的监督在法律上长期停留在抽象的肯定上,具体的制度规范方面的落实显得不够,故而就大大地影响了这几种执法监督形式的执法监督功能的发挥。所以,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工作,尤其是要制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法律和法规,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主渠道的重要作用。此外,也应该加紧出台
行政监察法和国家检察机关监督法,从而使执法监督各方面的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