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执法监督者素质明显不符合执法监督工作要求的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的执法监督素质与人民代表所担负的执法监督的职责还远远地不相适应。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代表可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的执行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的合法性监督。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大多数人民代表并不是业务专家,有些人民代表还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因此,尽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活动,然而,由于许多人民代表对执法监督的内容不熟悉、不了解,致使在实际执法监督中无法对被监督的对象和被监督的事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者见解,大大地降低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效力和执法监督活动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再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负有执法监督责任,所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的执法监督素质高低和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能否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法律监督功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组织建设得到了加强,一大批年富力强、学有所长的国家干部进入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工作机构,他们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帮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很好地开展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很多是从党政部门退下来的老同志,这些老同志虽然说为革命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且许多人还是这方面那方面的专家,但是,一方面这些老同志的年事已高,工作精力有限;另一方面他们对人大工作并不十分熟悉,结果往往是进人大时要经过一段适应期,而等到对人大工作比较熟悉后又面临着退休。因此,在实际中有一句俗语这样来形容他们从事人大工作的苦衷:“一年干,二年看,三年就滚蛋。”正是因为这样一种心态所支配,尽管近年来在加强人大监督职能方面已经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故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的效力并不是尽如人意。
(三)执法监督方式缺少规范性
我国执法监督形式广泛, 执法监督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执法监督的方式尚未规范化。 例如,在执法大检查工作中, 执法检查的方式比较单一,习惯的做法是停留于听取有关执法部门的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不够扎实,有的流于形式,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深度;交办方式不规范,对检查后形成的整改意见有的比较笼统空泛,有的意见比较散乱,没有重点,没有归纳,交办以及跟踪监督检查形式不规范,以致往往不了了之,影响了执法监督检查的效果。在实践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方式形式很多,如询问、质询、述职、评议、汇报以及介入等,这些执法监督方式许多确实产生了很好的作用,有很多值得推广的经验。但是,在这些执法监督方式中,除了少数几种监督方式是依法而进行的之外,绝大多数监督方式虽然形式很好,但是,并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