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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四)执法监督权威难以树立
  执法监督必须有必要的权威,否则,即使执法监督主体的监督热情再高、监督方式再好,也无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前,我国执法监督工作中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执法监督缺乏权威性,许多执法监督工作是认真做了,但是,对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未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例如,当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执法不严、不公、不文明的“三不”现象,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现象,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强行借款、强行收取保证金、强行有偿服务的“三强”现象,以及随意干预企业自主权的正常行使等现象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还存在着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执法中出现的各种越权和滥用职权的不正之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部门并不是没有认真地行使执法监督的职权,而是由于目前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很严重,因此,在实践中就出现了执法监督机构对各种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执法活动不敢动真格,有时甚至有消极应付或者是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和情绪产生。由于执法监督机构本身对执法监督工作所产生的效果缺乏信心,故实践中也降低了人们对执法监督机构执法监督作用的期待值。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各级人大对人民政府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依然停留在“举举手、发发言”的阶段,一些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对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政府的执法活动监督的作用认识不够,不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执法监督权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更是由于监察职能本身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性质其效力而大打折扣。
  (五)执法监督效果评价弱化
  执法监督能不能起到调控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作用,仅仅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一项任务来抓还是不够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后,我国执法监督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应该说目前我国执法监督工作开展的规模和深度都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多年来,执法监督工作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执法监督工作做是做了,执法监督的效果并没有得到认真的对待,执法监督对执法活动的约束并没有得到强化。有些执法监督的效果仅仅停留于宣传和教育上,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经常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执法大检查,往往是执法大检查时会对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能够起到暂时的影响作用,但检查工作事后,一些行政机关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又依然是我行我素,执法监督的跟踪性较差。此外,由于至今尚未建立执法监督效果的评价制度,执法监督工作做得好与坏对执法监督活动本身影响不大,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执法监督做了是工作有政绩;执法监督工作未做或者是未做好也没有什么责任, 正是这种消极执法监督思想和情绪的支配,致使执法监督工作效果的评价弱化,执法监督工作本身缺乏良好的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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