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
宪法之外,在我国是否还存在其他性质的
宪法解释主体呢?从法理上来说,可以作出否定的回答。目前,宪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多元的。即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
宪法之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人民代表都可以作为
宪法解释的主体。其理由是上述这些机构都依照
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并且负有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为了正确地把握
宪法的精神,保证
宪法的实施,这些机构就必须对
宪法条文作出正确的解释,没有正确的解释就不可能正确地行使
宪法所规定的职权和职责。所以,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
宪法解释的主体的观点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实践的意义。这是因为:(1)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他国家机构,如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现行
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
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
宪法,并且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
宪法的实施,故对
宪法的解释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如果其他国家机关有权进行
宪法解释,则势必会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的权威性,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2)根据我国现行
宪法的规定,地方人大虽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但由于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职能不能解释
宪法,否则就会引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人大及其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权力关系的错位。(3)理解
宪法的含义与解释
宪法的含义有本质的不同。理解
宪法是对
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进行正确地领悟、体会,掌握其含义,理解
宪法是学习
宪法和掌握
宪法,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按照
宪法规定的去做;而解释
宪法则必须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释宪机构通过严格的释宪程序作出,并且释宪的结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
宪法的实施起到规范指引作用。因此,理解
宪法和解释
宪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
宪法,而其他国家机构在履行
宪法的职责时只是对
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一般的理解和掌握,其
关于宪法条文的释义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只对保证
宪法的实施起到辅助作用。(4)从国外
宪法解释制度的主体来看,实行多元化的
宪法解释主体的国家大多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并且法律上一般不加以明确规定,而由
宪法实践产生的
宪法惯例被
宪法解释活动所遵循。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构由其产生,向其负责,所以,不可能产生
宪法解释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3、
宪法解释的发生条件
宪法解释是对
宪法条文中的名词术语、宪法规范、原则以及
宪法的结构和功能特点含义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释义,但
宪法解释并不一定都是由释宪明义的动机而引起的。笔者曾经在
宪法解释的基本制度中分析了
宪法解释的释宪动机主要有四类,即立宪动机、行宪动机、违宪审查动机和监督动机,并以此为依据将
宪法解释的类型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和监督解释,其中每一种解释中都有各自的动机特征,但也有在法理上互相交叉的内容,如监督解释就存在着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动机相同或相似的违宪审查动机。上述四种类型的解释中只有立宪解释的动机和目的是一致的,即立宪解释是为了补充
宪法条文规定含义的不足。其他则不尽相同,如行宪解释目的在于解释
宪法条文之义,并且多为补充解释性质,但动机却为履行
宪法职权;而违宪审查解释目的为释宪,但动机直接来源于审查某个抽象的法律、法规或具体行为是否符合
宪法的要求;监督解释中一个重要的形成理由就是监督
宪法得到正确地贯彻实施,维护
宪法权威。以释宪动机来考虑我国宪法解释的发生条件,大体上分为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