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目的论解释。目的论解释法在法理上属历史资料解释法的一种,但目的论
解释并不注重历史资料的文字规定,而是侧重于对历史资料中所提供的线索的分析来判明制定者在制定
宪法条文时的真实意图,故目的论解释法又被有些学者称之为主观历史资料法。
(6)制定法规则解释。制定法规则解释法在法理上称之为依据解释法的解释法。解释法在英文中称为Interpretation Act或Interpretation Statute。解释法在英美普通法国家比较发达。如在加拿大1967-68年就制定了《解释法》,而北爱尔兰则在1954年就制定了《解释法》。有些国家的成文
宪法还明确地肯定了《解释法》在
宪法解释中的法律地位。如1962年尼泊尔王国宪法第91条第2款就规定:“除非另有规定,依照本
宪法的规定,用于解释尼泊尔法律的《尼泊尔法律(解释)法》适用于解释本
宪法”。
除了上述各种依据可以用来解释
宪法外,在
宪法解释的实践中,还有一些法源可以用来理解
宪法的含义,主要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令、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确立的法律原则对下级法院的拘束以及本国有效的国际条约等。如孟加拉国宪法第152条规定:1897年“一般条例法”关于议会法令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
宪法;以议会法令使任何条例废止、无效后失效。巴基斯坦
宪法第
201条也规定:除遵守第
189条的规定外,最高法院有关法律问题或解释法律原则的任何决定,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则规定:解释本
宪法含义模糊的文辞,解释时应对1952年2月11日苏黎士
协议和1959年2月19日伦敦协议的文字与精神给予充分的注意。
2、从
宪法解释揭示文义的手段来看,
宪法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定义法、扩张法、缩小法、准据法等。
(1)定义法。定义法是
宪法解释中最常用的解释手段。Reed Dickerson认为,
立法上“定义”分为三种:①名称性定义,是对一种不常见的词句,以比较通俗的语句去表示它的意义。如“称折裂者即指破裂”。②内涵性定义,是一种最主要的定义。如称“化妆品”者,指“以洁净或美化身体或变更颜面之物品”。③外延性定义,是对含义较广的词句,用列举方式表示这个词句所伸延的范围,如“麻醉剂者”,指“鸦片、古柯叶、古柯碱、鸦片制剂或其他由上述物质所产生之碱,或用以制成上述物质的原料”。(67)但也有一些学者对定义法持谨慎态度,如Richard Robinson在《定义论》(definition)一书中指出,规定定义的最高原则便是尽可能少地作规定。他认为,“毫无疑问,一个法规可能包括定义-其常常附带产生的问题比所解决的问题更多。”(68)尽管关于定义的功能有许多法理上的争论,但定义法在
宪法解释的实践中的应用却是普遍的,尤其是成文
宪法国家运用定义法来进行立宪解释构成
宪法解释的一大特色。以1965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定义法为例,其定义法涉及到了名称性定义、内涵性定义和外延性定义三个方面。如该条规定,“政府”(Government)这一名称的含义是指“新加坡政府”;“选举人名册”(Register of electors)的内涵为“根据有关选举的现行有效成文法律规定所制定的选举人名册”;而“成文法律”(written law)的外延则包括“本
宪法和马来西亚
宪法以及所有
在新加坡内现行有效的法令、条例和补充立法,并包括根据1958年新加坡(
宪法)敕令所制定的规则、规程,只要它们在新加坡仍系有效者。”
(2)扩张法。扩张法指解释
宪法条文含义时,尤其是要揭示由
宪法条文所表达
的宪法规范、原则的含义或者是结构、功能及相关法律关系的特点时,基于一定的解释标准,对
宪法条文规定的含义作广于字面规定含义的理解。扩张解释依台湾学者杨仁寿之见,它同目的论解释有所区别,且异处在端视是否在文义“预测可能性”之内。如依照日本学者碧海纯一的“射程”理论,在文义射程之内者,为扩张解释。如所扩张的文义,非原有文义所能预测,超出射程之外,则不能为扩张解释,仅能为目的论扩张。换言之,扩张前后文字内涵相同,应为扩张解释;文义内涵不同者,不能为扩张解释,如有贯彻规范意旨之必要,则应为目的论扩张。(69)在
宪法解释的实践中,扩张解释法源于美国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情势变迁理论,并以最高法院关于“正当程序”的解释为显要释例。该条款载于
宪法修正案第
14条:“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最高法院在19世纪中叶以前,通常把它解释成为
“正当的司法程序”,也就是说所谓的“普通法程序”,指在民、刑事案件的审判中,给予原、被告以合理的程序保障。但是到了19世纪中叶以后,对“正当程序”的解释就不仅指司法程序,而且扩大到包括“立法程序”,甚至包括“立法动机”。其理由出于:如果立法的内容不符合
宪法的精神,那么立法也就不符合“正当程序”,因此,必须进一步追究“立法动机”。
(3)缩小法。缩小法指对
宪法条文中过于广泛的含义作符合宪法规范特点的限
制,当然这种缩小必须是具有合宪目的的缩小。从
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定义法基本上都是缩小
宪法条文字面的文义,而对
宪法条文的内容作内涵和外延上的界定,如前述所指新加坡
宪法将“政府”释义为“新加坡政府”,这就是将“政府”一词作缩小解释的范例。
(4)准据法。准据法也是
宪法解释中的一项释义技术,与上述几种方法不同的
是,准据法并不直接释义,而是指出理解某个
宪法条文规定含义的可以参照的准用性规范,故准据法是一种间接释义法。如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第82条就规定,本
宪法附件三开列的本
宪法条款采自1959年2月11日苏黎士协定,是本
宪法的基本条款,不得